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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目前的立法设计、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研究中均侧重于备案登记制度的公法规范功能,将其定位为行政管理手段,却忽视了制度的私法意义。然而,基于制度设置的目的、均衡当事人利益以及解决纠纷的需要,备案登记制度应具有民事属性。在物权债权二元区分体系下,备案登记的民事属性进一步表达为具有'准物权'的对抗效力。就功能与效力而言,预告登记实则是特殊类型的备案登记。事实上,正是由于备案登记制度所涉民事属性的特殊性,有助于缓和绝对化、僵硬化的二元区分体系,需要在民法体系之中实现性质和效力的统一性规范。这不仅能够为判断法律行为效力的缺失提供全面的方案,而且还有助于完成传统公法制度的私法改造,实现民事制度的本土回归。

  • 标签: 备案登记制度 预告登记制度 民事属性 准物权
  • 简介:经纪人是指在经济领域中传递信息、提供订约对象、代为买卖,以从中取得酬金为目的中介人。中国的经纪人,早在汉代就已出现,当时称为驵侩。《汉书·货殖传》颜师古注“侩者,合会两家交易者也;驵者,甚首率也”。首率就是侩中的大户。唐代把经纪人称为牙人、牙侩、牙子、牙郎、

  • 标签: 经纪人 居间活动 法律规范 居间合同 经纪活动 供求机制
  • 简介:从实施《惩治反革命条例》至今,刑法溯及力规范始终是围绕着新法律生效或实施日后,对该日前发生终了的旧行为是否有溯及既往适用这一主题而存在并实践着。1949一1979年这三十年的刑法溯及力规范及实践主要突出其必得溯及既往适用的特质,强调新实施法律的法源性、有效性与替代性;为鼓励嫌疑犯罪人员主动投案,或基于对新法的敬服而不再作恶,又有限度有条件地适用其不溯及既往这一特质。七九刑法与九七刑法完全相同表达溯及力一般规范,这是其不变之内涵;刑法典从七九体例进化至九七架构,其间经历众多单行刑法或独立于或并合刑法典适用的演化历程,形成了溯及力特殊规范。一般溯及力规范与罪刑法定有相通之处,特殊溯及力规范则与推进刑事政策以实现社会目标的社会治理有关。九七刑法施行之后修正案的规定与实施,吸收了其之前特殊溯及力规范,但其演化又呈现出不同样态。考察中国刑法溯及力规范变与不变的65年历程,可大体窥见其作为技术性规范的中立性与服务性等价值蕴含。

  • 标签: 刑法溯及力 一般规范 特殊规范 罪刑法定 刑事政策
  • 简介:经过长期发展,我国建立起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为内容的保障体系,但社会保障却呈现城乡二元对立的形态。农村社会保障形态正是在这种二元结构的语境中,接受着经济、土地、人口、政策和法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历时性地发生了。在这个过程中,农村社会保障形态缺失了农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和政府的义务性支撑,更深层次上缺失了国家法律的规制。解决这种形态的缺陷,需要在法治中实现以生存和发展为内核的基本权利以及社会保障平等权,扩大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的主体范围,逐步消除城乡对立,实现社会保障的公平协调发展。

  • 标签: 农村社会保障 宪政形态 城乡二元结构 基本权利 平等权
  • 简介:妥当划分和识别强制性规范的不同类型,是法院对强制性规范进行解释与适用的前提。传统的划分方法是在民法规范"二元论"思想指导下的"二分法"方法,但这种划分方法存在诸多缺陷,应当代之以民法规范"五分法"思想指导下的"七分法"方法,才能周延地揭示出强制性规范的全貌,并为法官妥当适用强制性规范奠定基础。

  • 标签: 强制性规范 类型 效力
  • 简介:公文格式属于公文的形式问题,是公文质量高低的外在形式.一篇公文,内容再好,语言再规范,如其格式不规范,也决不能说是一篇好公文.因此,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公文格式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从笔者接触到的一些成人院校的公文来看,就其格式而言,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具体表现在:

  • 标签: 成人院校 公文格式 发文机关 规范化问题 公文处理工作 主送机关
  • 简介:为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建设,贯彻党中央“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已经司法部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司法局学习执行,现将全文刊登于此。

  • 标签: 律师职业 执业纪律 律师协会 司法局 司法厅 司法部
  • 简介:关怀、维护、扩大和发展生命权价值已成为整个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应当通过宪法确认并保护。但宪法规定的生命权一般条款,在法律生活里,要靠"具体的做法"才能维护人的生命权利。应当肯定宪法生命权保护的主观价值,在于生命权自由价值;但在我国现有制度框架内,无法发挥宪法生命权自由价值的客观功能,不具有请求权的宪法生命权不可能通过司法扩张社会权利,更不能直接从生命权价值中推导出其他权利,否则模糊的权利不仅会引发道德危机,甚至会带来法律适用上的混乱。我国当前亟需整合生命权价值,并建构生命权规范体系。

  • 标签: 生命权价值 自由权 社会权 生存权
  • 简介:一、文中参考文献、注释均采用尾注,注码放标点之后。参考文献注码号为[],注释注码号为〇。二、注释体例注释为对正文特定内容的解释与说明,置于本篇末页,序号用带圆圈的阿拉伯数字表示。如'①'。

  • 标签: 海峡 法学 文献
  • 简介: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危险的实现并非其构成要件要素,危险的载体为追逐竞驶行为或醉酒驾驶行为自身。在具体危险犯中,危险的实现是构成要件要素,危险与行为分离,其载体为刑法保护的具体人或物。因罪过是对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认知与所持的态度,故在没有罪过阻却事由的情况下,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己是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就意味着对与行为相伴随的抽象危险的希望或放任,动机可能是从抽象危险中寻求刺激或为了某一目的而放任抽象危险的发生等。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过失可以构成本罪的情况下,本罪的罪过只能是故意。法定刑的高低并不必然决定罪过的性质,法定刑的轻重还与犯罪的客观方面相关。罪过也不能仅从社会意义与便于司法操作的角度认定。对危险驾驶罪的体系性考察,应结合社会现实从刑法规范动态不平衡、相互协调的角度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

  • 标签: 危险驾驶罪 罪过 抽象危险 关联犯罪
  • 简介:通过对扒窃入刑后两年间上海市324件扒窃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并结合其他地区个案,可以得出司法实践中关于扒窃的认定存在泛化的趋势。当前理论和实务关于扒窃社会危害性的解读,存在过度性和片面性。刑法规范视野下的扒窃应同时具备扒窃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扒窃的对象必须是他人贴身占有的易转移性财物和被害人处于意识清醒状态三个条件。对扒窃行为的这一界定,有利于对扒窃社会危害性过度解读的矫正,符合扒窃一词的本来含义和扒窃行为的事实特征,又与扒窃行为入罪的立法原意相契合,同时也是基于扒窃犯罪构成要件实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

  • 标签: 扒窃 公共场所 贴身占有 意识清醒
  • 简介:结合“旋某故意杀人案”的定性处理,可以认为《刑法》第20条第3款关于“特别防卫权”之规定实质上仅是正当防卫的注意规定与特别提示,因而特别防卫权在规范解释上只能是“正当防卫权”,必须符合正当防卫的基本法理;在刑法规范解释上,还应注意区分防卫行为与事后防卫和事后报复等滥用特别防卫权的行为之间的界限,滥用特别防卫权的行为依法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与特别防卫权并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 标签: 特别防卫权 正当防卫 防卫不适时 滥用责任 规范解释
  • 简介: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鉴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司法会计鉴定文书作为司法鉴定过程和结论的载体,其格式和制作必须遵循严格的要求.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司法会计鉴定文书存在不规范的现象,本文试分析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以期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

  • 标签: 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鉴定 文书 司法实践 不规范 要求
  • 简介:社会行为强调的是个人以与他人建立一定的联系为目的,参与到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而行政法除了控制权功能外,还有一个较大的管理职能。行政法通过管理公众参与的社会行为,调整公共秩序,维护公民利益。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行政机关队伍的庞大,管理部门较多,管理范围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等,致使公权力膨胀,将触角伸向公民生活的私人领域。因此研究行政法对于社会行为的规范问题,有利于行政机关更好的行使职权,保障公民的利益。

  • 标签: 社会行为 行政法规范 公共利益 价值
  • 简介:一、文中参考文献、注释均采用尾注,注码放标点之后。参考文献注码号为[],注释注码号为〇。二、注释体例注释为对正文特定内容的解释与说明,置于本篇末页,序号用带圆圈的阿拉伯数字表示。如"①"。三、参考文献体例参考文献按引文先后在文中标出序号,并与文后参考文献序号一致。参考文献著录项目要齐全,特别是出版年限及页码要标明,具体要求如下:

  • 标签: 参考文献注释 法学参考文献 注释规范
  • 简介:按照行为效果、规范逻辑、规范目的,民法规范可分为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许可性规范以及宣示性规范。对强行性规范的分析,需要结合强行性规范所具有的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的内容进行综合探讨。依据该种标准,文章将该规范分为指导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与效力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可以分为补充性任意规范与解释性任意性规范,法国的补充性规范等同于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许可性规范是许可行为人从事某行为的规范。许可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不同,因在许可的范围之外,是法律所禁止的内容。宣示性规范,是并不具有明确的命令模式与行为效果的规范,该种规范是其他规范乃至民法体系建立的基础。该种规范经常以不完全法条的形式出现。

  • 标签: 类型化 强行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 许可性规范 宣示性规范
  • 简介:在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中,最为人们忽视然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贴近并经常影响人民的日常生活的是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外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于种种原因,行政法学界对其甚少关注,而这导致了理论上和实践中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许多重要问题存在认识上的缺陷与分歧.本文对涉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涵义、与政策的关系、制定的主体及其权限、合法性审查和可诉性等重要方面进行了较深入的讨论与研究,尝试澄清谬误并构建适合于我国实际的,能促进其他规范性文件法治化的行政法律制度.

  • 标签: 其他规范性文件 法治 制定 审查 可诉性
  • 简介:社区矫正的有效开展离不开先进的理念和健全的规范体系。当前,社区矫正的规范体系无论在完备性还是协调性方面,都存在明显的缺陷。其中,规范体系的不完备主要体现为《社区矫正法》的缺失,相关法规规章的不健全,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数量严重不足。规范体系的不协调则表现在对一些基本问题的规定或概念的使用上,不同的规范性(法)文件存在很大的差别。《社区矫正法(送审稿)》中虽然确立了"一个统一、两个结合"的矫正理念,但该理念并没有在该规范文本中得到贯彻,实践中也远未得到落实。为此,立法机关在通过《社区矫正法》时应该采取措施贯彻上述理念,矫正实践中也应该逐步改变重监管轻帮教的倾向。在改进社区矫正立法体系时,软法体系的建设同样应该得到重视。

  • 标签: 社区矫正 矫正理念 规范性(法)文件 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