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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个结果
  • 简介:本文系学术回顾性质的文章,较系统地介绍了20世纪唐代法制总体研究状况,如唐代法制的重要论著与资料整理,律令格式的关系,唐代法制的影响等,尤其是较系统详尽地阐释了日本学者经常使用的“律令制度”、“律令国家”等专业术语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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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弗兰克·M.特纳是当代最为杰出的文化及思想大师之一,他在耶鲁大学开设的系列讲座公选课“欧洲思想”犹如一座丰碑,数年来一直吸引着众多学子。这门课程,“透彻、易晓、措辞优美,没有晦涩的术语”,揭示社会观念与思潮的演变,勾勒诸位思想巨擘的形象与命运,从而提炼出自启蒙运动到二十世纪初叶欧洲思想的精华,展现了在那个急速变革时代欧洲历史的波澜起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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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意在回应反腐败和反恐怖斗争中的需要,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没收特别程序因此偏重效率和效果,对正当程序进行了有限减损。但作为一项司法程序,必须保证司法审查原则在其中得以贯彻。为此,特别没收程序应充分重视利害关系人在没收特别程序中的作用,合理确定利害关系人资格,保障利害关系人程序上与实体上的参与权。在证明问题方面,明确利害关系人不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对象上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采用"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

  • 标签: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利害关系人 刑事没收
  • 简介:本文对涉及区域贸易体制与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与比较,指出它们之间的内在关系。在此基础之上,认为:WTO与RTAs并无直接关系,对二者关系的探究所指向的实为WTO协定与RTAs。通过对WTO协定相关条文的分析,指出:由于WTO与RTAs对立统一的关系,WTO协定对成员方的经济一体化与其法律形式RTAs在做出允许性规定的同时予以多方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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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古希腊作为欧洲乃至西方文明的发祥地,有20个世纪的发展。在古代爱琴海地区,曾经存在着数百个城邦国家,这些城邦之间存在着非常发达的涉外民商事关系,也产生了许多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这些法律涵盖广泛,内容不仅包括内邦人与外邦人法律地位的确定,也体现在涉外财产关系、涉外契约关系、涉外侵权关系、涉外遗嘱关系,以及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的程序机制等多个方面;同时,采用衔突规范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做法在古希腊时期已经出现。国际私法的产生在不同的古代文明中既表现出一定的规律性,又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从这种意义上讲,国际私法的起源问题其实不能仅仅界定在巴托鲁斯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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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当前,在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重大斗争中,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政法工作中的几个重要关系,对于保证这场斗争的胜利进行,是极为重要的。一、国家职能与政法机关职能的关系前一个时期,有人依据我国国内主要矛盾变化的情况,提出了专政职能已不是政法机关主要职能的观点,反对再把政法机关叫作“刀把子”。出现这种现象,从认识上来说,主要是混淆了国家职能与政法机关职能的缘故。从国家职能方面来看,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统治的机关,因此,任何国家都有对统治阶级内部实行民主与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双重职能。在国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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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公安机关在办理涉税犯罪案件中往往涉及行政处罚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在两种程序衔接中应注意:税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税案件前有权先行进行行政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涉税案件,公安机关无权进行行政处罚;应以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为出发点,处理行政复议与刑事诉讼的关系;涉案税款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赃款,应由税务机关缴库;刑事证据不同于税务证据,税务机关调查取得的材料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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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私家车+车主"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介入交易的深度和跨度远超出居间的职能范畴,不构成媒介斡旋行为,且有悖《合同法》关于报酬请求权的规定,不属于传统居间人。从规范特征和归责实效角度看,平台宜归为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于此基础上,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间不具备从属性,且与《劳动法》具体适用相抵牾,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其关系特征符合承揽中的结果导向、成果特定、承揽人身属性等条件。由此网约车平台、乘客和司机三者间形成双重承揽,平台作为主承揽人应承担司机过错损害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并可向次承揽人司机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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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帮助犯的因果关系是对帮助行为本质的探讨,即什么样的帮助行为才能成立可罚帮助犯的问题。对帮助犯的因果关系的研究与狭义共犯处罚根据密切相关。如果以法益侵害作为构建刑罚可罚性基础,帮助行为必须与法益侵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与单独犯因果关系不同,只要帮助行为令法益更可能、更强烈受到侵害或令犯罪更容易实施即可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 标签: 帮助犯 因果关系 共犯处罚根据 法益侵害
  • 简介:货币借贷是自然人之间、公司之间以及相互之间常见的行为,目前调整借贷的立法众多,渊源层次复杂且不协调,借贷合同效力规范争议较大。《公司法》第149条和第116条的规定没有解决公司间借贷关系与效力问题,公司立法应该梳理已有的法律条文,明确对公司间借贷活动的禁止、允许或其他安排,以促进公司借贷行为的规范运作。在禁止加例外许可的公司借贷立法模式下探讨公司借贷立法的结构性调整,实现公司对内部关系人借贷禁止的同时,平衡合理的公司资金融通渠道与资金调度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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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1988年11月初,原告曹某到被告某机械厂购买了一台电冰箱,如数交付货款2316元。被告厂家开给提货发票一份,约定1989年1月31日交货。1988年11月13日在公共汽车上,原告的冰箱提货发票被窃,次日到公安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当即派民警与曹某同去机械厂报失。厂保卫科的同志带曹和民警去厂经营销售科查明了曹的购货发票号码(8808474)。曹请求经营销售科协助查堵,经营销售科答应如有人持该票来提货,卡住不发,并将发票号码和提货人姓名记录在本子上。此后,曹也经常去厂销售科发货窗口守候防范。截止提货日期并无人持票来厂提货。到1990年2月11日,厂经营销售科发货人陈某由于一时疏忽,让他人持这份窃去的提货发票逾期提走冰箱。曹某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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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宪法是近现代国家法律体系得以建立的基础。宪法以极具根本性的条文与结构形式,为国家政权规定一整套根本性的组织架构和运行规则,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国家特定的政体与国家结构、选举与议会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司法制度、地方制度等。宪法还规定公民的地位,规定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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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牵连犯作为一种罪数形态,在刑法理论中具有重要地位。刑法理论中对牵连犯的判断是以牵连关系为标准,牵连关系在理论上不仅存在两种基本形式,而且也存在多种观点分歧。事实上,牵连关系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联系密切。当数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牵连时,应认定为一罪,应按从一从重的处断原则处罚;反之,如果数行为属于数个不同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牵连,则构成数罪,应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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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目的刑论和折衷刑论都认为刑罚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刑罚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有心理学和教育学方面的根据,但刑罚预防犯罪是有限的。刑罚并非为预防犯罪的唯一手段。刑罚的效用在于其必定性、及时性、平等性和合理性。刑罚预防犯罪并非是要使用重刑、过分依赖监禁刑。刑罚应当和其他手段一起共同承担预防犯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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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立法史上的里程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的出台结束了中国没有单行、统一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历史,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该法在一定程度上创新了中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制度,是一部以人为本、亲民的法律,也是一部充满自信、心胸开阔之法,向全世界展现了中国更加开放的良好形象。^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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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普通法中,对于邻地利用的私法关系统称“不动产地役”,即为着某一片土地的利益而赋予另一片土地一定的负担,无论那片土地的主人如何更换,土地的义务是不能取消的。也就是说这个义务所相对的权利属于可以对世的财产权利(Realright)。在这个关系中受益的不动产叫做“需役地”(dominant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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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民主意识的提升使得越来越多的民众对公共事务产生兴趣,法治意识的提升使得民众对法律事件尤其是反映时代特性的法律案件产生表达意见的强大冲动,而多元化的媒体则为这些内在的兴趣与冲动提供了平台。近年来的“许霆案”、“李昌奎案”所引发的热议就是例证。在这场具有现代性的民意监督运动中,法院一方面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一方面则积极的寻找应对策略。本文所论证的命题即为:在法治社会,法院与媒体舆论监督之间应该走向共融而不是流于粗浅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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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法律意识与法的关系问题一向是法理学领域里的基本问题之一,它直接决定和影响着人们对于诸如法的概念、性质、根源、范畴、作用等法学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解。本文拟就法律意识与法的关系的几个理论问题略述管见,以为引玉之砖。一、法律意识是法产生的前提,还是法是法律意识产生的前提众所周知,法作为阶级社会中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但这种反映并不是直接的和自动的,而是要通过法律意识——更准确地说,是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的中介才能完成的。因此笔者认为,从发生上看,法律意识的形成是法的形成的前提条件,法的创制过程不可能脱离法律意识的作用。也有的学者提出:从产生上看,应当是先有法,后有法律意识。否则,法律意识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 标签: 法律意识 法的关系 法律调整模式 社会生活 社会存在 法律规范
  • 简介:音乐与文学的关系与其所承载的社会功能具有密切关联,从密不可分的同源状态,到理性地调整自身以促使社会呈现和谐表象而进入"乐本位"状态,乐由于代表着古代审美理想的最高境界,其位置远居于诗文之上、甚至在礼之上。魏晋南北朝时期,人们以音乐论文学、探讨二者的内在的联系,出现了大量专论,音乐与文学的关系发生了转变,促成这种转变的原因一方面在于礼乐流失,另一方面在于这一时期人们的审美需求发生内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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