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件被执行人及其相关人员正当行使民事权利与规避法院执行之间,并无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而当前,我国法律在规避执行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标准上尚无明确规定。为此,裁决法官在判断相关行为是否构成规避执行时,当根据不同的规避行为赋予其不同的认定标准。对于以去除特定身份方式规避法院执行的认定而言,当从行为当事人的主、客观两方面因素进行评价。
以去除特定身份方式规避法院执行的认定与把握——被执行人原法定代表人陈某要求解除边控措施执行异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