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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个结果
  • 简介:采用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逻辑分析法从供给侧、需求侧分析全民健身中存在的不足,阐述科学健身服务平台建设的必要性;从科学健身服务平台的内涵、架构、组织管理、技术路线论证平台建设的思路;从平台的资金筹措机制、组织管理机制、服务机制、协同共享机制、绩效评估机制等方面分析了平台运行机制

  • 标签: 科学健身 服务平台 建设 运行机制
  • 简介:健美操运动大运动量面素质训练后,经常发生骨骼肌局部痉挛,其神经生理学机制的解释一直比较模糊。探讨此问题对保证健美操大运动量训练的效果十分必要。本文从神经生理学的角主痉挛产生的原因及其处置方法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以期阐明快速牵拉是解决健美操训练后局部肌肉痉挛的适宜方法。

  • 标签: 健美操 训练 肌肉痉挛 牵张反射 神经生理学
  • 简介:探讨短时有氧运动对焦虑女大学生无意识、有意识情绪调节能力的影响,并进一步探究短时有氧运动影响情绪调节的潜在心理机制和影响因素。方法:以74名焦虑女大学生为研究对象,随机分为试验组(36人)和控制组(38人)。试验组进行短时有氧运动,控制组完成主动拉伸以进行对照;采用Flanker、2-back和More-oddshifting任务以及情绪评价任务,评估被试基线与运动干预后抑制、刷新、转换功能水平及情绪调节能力,采用正负情绪量表、焦虑自评量表,评估被试基线与运动干预后的情绪与焦虑水平。重复测量方差分析结果显示,短时有氧运动显著改善了刷新、转换功能,以及无意识认知重评能力,而控制组中没有发现显著的变化。结构方程模型结果显示,中介模型拟合程度良好(χ2=9.702,df=3,CFI=1.00,TLI=1.00,RMSE=0.00,SRMR=0.00,AIC=214.05),表明刷新功能在短时有氧运动改善无意识认知重评能力中起中介作用。有调节效应的中介模型显示(AIC=212.989<214.05),该模型拟合程度比原中介模型有所改善,即有氧适能水平在该中介模型中起调节作用,且调节效应作用于短时有氧运动改善无意识认知重评能力的直接路径。结论:(1)短时有氧运动显著改善了焦虑女大学生执行功能和情绪调节能力,但对情绪和焦虑程度的改善效果不明显;(2)刷新功能在短时有氧运动改善无意识认知重评能力过程中起中介作用;(3)有氧适能在短时有氧运动对无意识认知重评能力的改善中起调节作用,具体来说,有氧适能水平越低,短时有氧运动对无意识认知重评的改善效果越好。最后,提出了一种可以解释运动改善情绪调节的基本观点,未来的研究应结合认知神经科学的方法以证实该观点的合理性。

  • 标签: 短时有氧运动 情绪调节能力 执行功能 有氧适能 认知重评 无意识启动
  • 简介:探讨CETP基因rs708272多态位点与肥胖青少年运动调节血脂效果的关联性,并通过双荧光素酶报告系统研究其分子调控机制。对象和方法:50名(男23,女27;平均年龄14.9±3.35岁)中国北方肥胖青少年进行1个月的运动减脂,以有氧运动为主辅以力量和拉伸训练,统一饮食。减脂前后取空腹静脉血测定血清TC、TG、HDL-C、LDL-C水平,PCR-RFLP法进行CETP基因rs708272分型,观察rs708272与肥胖青少年运动调节血脂效果的关联性;通过构建重组质粒,利用双荧光素酶报告系统检测重组质粒中荧光素酶报告基因的相对表达活性。结果:(1)训练后,B1B2基因型组血清TC(0.64±0.51mmol/L)、LDL-C(0.51±0.41mmol/L)的降低程度显著大于B1B1基因型组(TC:0.20±0.53mmol/L;LDL-C:0.24±0.35mmol/L);B2B2基因型组(0.10±0.15mmol/L)和B1B1基因型组(0.18±0.26mmol/L)血清HDL-C的升高程度显著大于B1B2基因型组(-0.03±0.16mmol/L)。(2)含B1等位基因的重组载体中报告基因的相对活性(11.40±0.26)显著低于B2等位基因(31.19±1.50),但两者均显著高于对照组(3.78±0.11)。结论:(1)rs708272位点多态性与运动减脂后血清TC、HDL-C、LDL-C浓度的变化程度存在一定的关联,可作为运动降血脂效果敏感性的分子遗传学标记;(2)rs708272位点处由B1→B2的突变是功能性突变,能显著提高CETP基因的表达活性。

  • 标签: CETP 基因多态性 血脂 运动减脂 分子机制
  • 简介:文章分析了大学生实际锻炼状况,从激励参加锻炼的动机、提高学生对(篮球)认识的需要水平、提高对篮球的“需要”、激发篮球锻炼的行为动机以及提高学生个体的体育抱负水平、增强锻炼兴趣程度几方面,论述了CUBA优势的学校对学生锻炼具有很好动机激励作用

  • 标签: 动机 锻炼 激励 篮球
  • 简介:不同于2009年版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新条例直接将兴奋剂违规的基准罚建构在故意与过失的基础之上。故意性违规对应的基准罚是4年的禁赛,非故意性违规对应的基准罚是严厉批评、不禁赛和最高2年的禁赛。这样,如何判断故意性违规和过失性违规,则成为确认兴奋剂违规基准罚的关键。但是,故意和过失缺乏证据法上的可知性,以其为基础建构法律制度,则存在证明难的问题。为了解决故意和过失与证据法的冲突,新条例借助法律类推制度将故意和过失等主观要素客观化,使其适用直接成为事实判断,即,一旦运动员体内发现有非特定物质,即推定这是故意使用的结果;发现是特定物质的,则推定为非故意使用。但是,这种类推存在概念过宽和过窄的问题,为此,新条例又为故意和无(重大)过失规定了一般条款。对于故意而言,由于其核心是“欺诈”,所以,条例规定中的故意仅仅是指直接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对于无(重大)过失而言,条例存在着特殊规定之间以及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定义)之间的竞合问题。就特殊规定之间的竞合,应当尊重运动员的选择;特殊规定与一般定义之间并不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而是其像故意的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一样,是“烟”与“火”的关系,前者具有推定功能,后者具有解释、矫正和补充作用。

  • 标签: 反兴奋剂处罚 基准罚 无(重大)过失 故意 法律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