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作为监护人,父母理应对保障孩子的安全负有首要责任。而近年来发生的残一系列案件让我们意识到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相当的欠缺。本文拟从我国父母对儿童保护的现状,“监护”行为性质,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证明父母监护责任立法强化的必要性。【关键词】儿童安全父母保护监护责任立法规范一、儿童安全责任现状及原因分析保障儿童安全是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的责任义务。而作为儿童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家庭又理应成为主要的责任人,其成员,尤其是父母,对孩子的安全应当负有首要保障义务。这看起来理所当然,但反观我们的生活,事实上,父母们的工作做的非常不到位。小悦悦事件中,其父母忙于生意,竟在闹市区让不到三岁的孩子离开自己的视线。正是这种极度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此外,两岁小孩被粗心父亲开车撞死这等荒谬的事也曾发生,孩子不小心跌落阳台,不小心跌入油锅,不小心将剪刀插入鼻孔,这一系列“孩子不小心”的事故也常见诸报端,令人唏嘘扼腕。但其后却是为人父母的粗心大意与不负责任。虽然舆论会谴责这些父母,但悲剧仍不停发生,显然,光有谴责不够,我们最需要的还是相应的责任制度。
简介:<正>一、对日民间索赔诉讼的历史及现状早在1975年,居住于苏联领土萨哈林的4名朝鲜半岛出生者首开对日民间索赔诉讼之先河。他们在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日本政府应为二战后他们一直不能返回故乡而承担国家责任。此后有关国家国民对日索赔诉讼呼声不断高涨,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形成了一个高峰。1993年17名香港居民状告日本政府,要求日本政府因为其在二战占领香港时期所发行的"军用手票"一事而赔偿共计7.6亿日元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费,从而掀开了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的第一页。1995年6月花冈事件幸存者耿谆等人起诉日本鹿岛公司为418名死难劳工、9名幸存者及2名遗族者各支付55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