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产权界定的不完全性及其衍生的渐进性是现实世界中产权运行的实际规则。本文通过构建一个不完全产权的分析框架,分析基于产权公共域之上主体行为的两重性,通过对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分析,发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宅基地产权存在着各异的不完全程度,包括农民、集体、国家等行为主体围绕宅基地产权中非专有性价值利益开展的行为选择,导致了宅基地资源在资源配置、资源利用和非生产性用途三个层面的租值耗散,但同时也在通过各自的行为在不同的方向上探索着减少租值耗散的有效措施,但由于国家的过度产权管制和农民、集体自身行为能力的不足,未能实现有效的制度变革。对农地产权制度的研究,本文尝试了从主体行为能力联系不完全产权的角度加以阐释的新视角,对于今后国家在农地制度的改革上富有启示性含义,在整个社会从人为的行政控制经济模式转为市场经济模式的这个过程中,国家或政府对农地制度的改革不应把重点放在建构上,而是应该在意主体行为的自发含义,注重(研究)培育和保护土地市场内部各种自发和内生力量以及秩序的型构与成长。
简介:公法上的让与禁止属《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须在区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判断违反让与禁止的法律后果。私法上的让与禁止旨在保护特定主体的利益而限制权利人的处分权,故属相对的让与禁止而非绝对的让与禁止。违反相对的让与禁止与违反国家机关发布的让与禁令一样,其后果都是行为相对于所保护的特定主体无效,但受让人可获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违反约定的让与禁止应区分物权和债权而异其效力。《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和《担保法》第37条既不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理解为关于让与禁止或处分禁止的规定,它们在性质上都属警示性规范,因而仅仅是行为规范,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简介:摘要院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管理和研究起步较晚,并存很多问题。本文指出,知识产权的集约管理将直接影响到知识产权对企业的实用性和保护性。因此,企业应强化知识产权管理,提高核心竞争力。
简介:这是一个全民皆地产的年代吗?记得有人曾开玩笑地说过这样一句话,“当你和人在一起找不到话题的时候,你只要把房地产拿出来,肯定会找到共同话题。”虽然是一句调侃,但却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房地产已成为全民关注的对象和焦点。马年春节本刊记者们春节的回乡之旅,加上一圈同学、朋友春节对老家楼市的了解,看到的真实现状是:大小开发商们跑马圈地,不只大城市有品牌房企,小城镇也有房企,饭桌、牌桌上三句话不离房,相亲要有房……虽然采访了解的城市有限,无法反映全貌,但也能让人管中窥豹,一览三四线城市甚至乡镇的居住状况和楼市生态。而当我们每个人或主动或被动地上了房地产这趟列车,又有谁能保证自己可以全身而退?
简介:在新型农业经营模式构建背景下,农地大规模流转成为必然。一方面,城市工商资本下乡,农地流转具有典型的买方市场特征,同时集体内部农户阶层分化、农地产权异质性加剧,产权冲突不断。在市场特征与产权形态变迁的共同影响下,我国大规模农地流转陷入困境。另一方面,工商资本充分利用乡村社会正式资源与非正式资源,农地流转速度加快。在利益驱动下,村集体具有强制性流转路径依赖。加剧了资本对农地产权的侵蚀,形成农户自演化产权与强制性产权的激烈冲突,造就农地流转程序正义与实质不平等的矛盾,致使大规模农地流转演变成为优势农户阶层谋取利益的一个平台。而农地流转实质上是农村各阶层围绕农地产权所进行的持续性的定价博弈,农地流转价格与供给曲线受阶层影响,不再平滑,呈梯形分布。因而,农地流转须在农地自演化产权与强制性产权相融合状态下,循序渐进推进。同时,应对大规模流转风险进行二元化认识,对不同性质、级别的监管主体划定责任区,村集体也应具备分担农地流转风险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