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抵押权作为一种物权,由于其不转移占有的特点,在防范债权风险的同时,也有效地保障了交易安全,因此号称“担保之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对于资金融通的需求越来越大,为了扩充融资途径,增强融资能力, 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是常有之事。因此,抵押权顺位作为一种民事实体程序性权利,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当数个担保物权之间发生效力冲突,此时,哪一个权利更应优先得到满足,将直接关系到它们所担保的债权能否受偿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受偿.因此,各担保物权之间的位序关系对各权利人的利益影响巨大。
简介:近日,一小区业委会主任反映,因小区某些业主对小区创收的使用与分配有意见,架空了业委会主任,使其无法履行职责.原来,该小区业委会成立主要是为了给业主争取公共部位的权益,主任为此往来有关部门数百次,终于争取到因开发商遗留问题卖掉的一部分公共部位,还有一部分公共部位权属虽然有关部门已明确属部分业主共有,但购买者已获得了产权证书,并对该公共部位占用已久,一时难以收回.而有争议的公共部位的业主在未收回之前没有收益,其它单元的业主则有收益,没有收益的部分业主要求业委会用其它单元的创收作为打官司的费用,以便收回有争议的公共部位.业委会主任认为此举不可行,建议他们自己筹资打官司.结果,该部分业主不依,开始采取赶主任下台的措施,导致业委会分裂.
简介:编纂中国民法典,仍应设置物权编,而非财产法编。在物权种类上,应当缓和物权法定主义,保持物权种类的多样性和开放性,增设居住权、典权和农地经营权,区分地表、地上和地下三种不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认法定地役权制度。在物权效力上,应当明确物权的追及效力,取消抵押物转让需要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规定,协调海域使用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妥善设计房地权属的基本内容及其例外规则。在物权变动上,明确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都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指示交付无须以"依法占有"为前提,基于法律行为的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要件,增加添附、先占等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在物权客体上,创设共用物制度,慎重对待"动产用益物权",明确矿藏、水流等特殊客体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