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事诉讼由一系列诉讼行为依次衔接而成,为确保诉讼效益,兼顾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刑事诉讼程序原则上不应发生倒流,倒流只能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为突出检察权、彰显新刑诉法的修订完善对目前刑事程序倒流现状的影响,我课题组在创新对倒流现象分类方式的基础上,选择由检察机关启动的程序倒流为研究对象,并根据倒流对整个刑事诉讼进程的影响将研究对象分为可逆的程序倒流和不可逆的程序倒流。在具体研究过程中我课题组运用现代刑事诉讼的原理,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修订,对刑事诉讼中的部分程序倒流现象进行了实证分析和理论探讨,以期对检察业务实践的改进有所裨益。
简介: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一安排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隳的专项工作报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赋予的职权。
简介:在现行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的好些条款中,刑事案件证明的主体表述得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3条《提起刑事案件及揭发犯罪的职责》这样规定:“法官、检察员、侦查员和调查机关、每当发现犯罪迹象的时候,必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提起刑事案件的诉讼、采取法律规定的查明犯罪人的犯罪事实及对其惩罚的措施.”关于这些内容,刑事诉讼法第20条也提到.该条第2款直接规定“法官、检察员、侦查员及进行调查的人员,无权把证明的责任推到被告人身上.”学者们,实际工作者们由这些情况作出了只有一个涵义的结论:不仅检察员、侦查员及调查机关,而且法官都是证明的主体;主体必须证明犯罪事实及认为有罪的原因.根据我们的意见,不能认为这只是法官的任务.不仅如此,在法律书籍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直接引用了“调查机关、侦查员、检察员及法官在进行调查、预审及法院审理时,必须证明为公正解央刑事案件有意义的.情节……”的条文(《苏联司法》1987年第12期第19页).根据我们的意见,法院下必并且不该证明被告人犯罪或没有犯罪.法院应该答复审理案件时出现的主要问题:证明有罪或无罪.如果无罪,——就否决它.
简介: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备受关注的“行人交通违法单位受罚”措施,从4月20日起在郑州试行。按照该市文明办和公安局两家单位联合制定的有关规定,个人交通违法情况将与个人评先、福利待遇相挂钩,对市、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凡个人全年因交通违法被记录三次的,建议所在单位取消个人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等评选资格。按照这个规定,行人个人交通违法,其所在单位的评先评优也将受到影响。在职员工总数不超过100人的单位,年内个人被记录交通违法人(次)数累计10人(次)的;在职员工总数超过100人的单位,年内被记录交通违法人(次)数超过在职员工总数10%的,郑州市公安交警部门将下发一份整改通知书。在年内被下达两次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将被取消当年区级以上(含区级)文明单位、交通安全示范单位等相关类别先进单位的参评资格。行人交通违法现象,是我国各个城市的“交通牛皮癣”,这些年各地采取了不少措施。郑州的相关规定合不合法、可不可行,谈谈您的看法。
简介:阻却违法性事由错误的问题在我国刑法通说上一直被简单地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来处理,但其中依然存在一些值得我们重新思考的问题,比如关于阻却违法性事由的错误到底是否属于事实错误,以及直接按照事实错误的原则来处理是否真正合理。事实上这无法解决关于阻却违法性事由错误行为的恶意的共犯问题。以假想防卫为例借鉴限制法律效果的责任理论,可以重新认识和解决阻却违法性事由的错误问题。
简介:近年来,艾滋违法犯罪逐渐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其对社会公共安全带来极大危害和威胁。"艾滋小偷"、"艾滋卖淫女"、"艾滋吸毒者"正成为困扰各地公安机关的难题。我们基于J市的实证调查,提出进一步完善防控"艾滋"违法犯罪的如下社会公共安全对策建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订《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监狱法》、《劳动教养管理法》、《禁毒法》时能充分考虑到有利于防治艾滋病工作的开展,使艾滋病防治工作更好地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各地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强对艾滋违法犯罪人员羁押监管场所的建设;坚持预防为主,努力消除艾滋病传播的危险因素,特别要加强公安民警职业暴露的防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