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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欧洲多层级问的基本权利保障制度是欧洲区别于其他地区人权保障的特征。本文重点研究了欧盟法和《欧洲人权公约》在多层级体制下的交互性关系。欧盟法和欧洲人权公约有着特征和效力上的不同,前者在成员国法律体系中有着优先效力和直接效力,而人权公约只对各国基本权利保障起到辅助性的作用。然而,为了共同促进欧洲基本权利一体化,两者之间形成了密切的关系。首先,《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一半以上的权利都来源于人权公约。其次,欧洲法院在人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系统性地移植人权法院的案例。人权法院也经常通过引用欧盟法律体系指令或是判例作为法官判决的依据。但是,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仍不能完全消除发生冲突和彼此减损对方法律体系确定的风险。

  • 标签: 《欧盟基本权利宪章》 《欧洲人权公约》 权利解释 立法移植 案例引用
  • 简介:兼顾公共利益与公民基本权利是我国规制跨领域信息交流时的目标,然而在这两种互相冲突的取向中找到平衡并不容易。面对同样的难题,德国的立法者、司法者与学者把目光投向了宪法领域,在基本权利理论的帮助下条分缕析利益格局、确定冲突利益均衡所在,于此基础上构建、完善自己的数据使用规则体系,规范个人数据在不同领域的流通。比起德国的具体制度安排,其背后的思维工具更值得我国借鉴,若边用以解决本国问题边对之进行打磨,或能尽早找到适合自己的理论与实践道路。

  • 标签: 个人数据流通 公民基本权利 公共利益 比例原则
  • 简介:1997年11月30日,谭光文与太保公司签订人身上保险合同,为其妻李廷莲投保老来福(97)终身寿险80份。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为谭光文;被保险人为李廷莲;受益人为李廷莲、谭光文及其女谭春苗;每份保险的保额为人民币1万元;保险金分配方式为均分;保险期限自1997年12月1日零时起至终身;每年交保费5万元,交纳年限为10年;其余事项按太保公司提供的老来福(97)终身寿险条款办理。

  • 标签: 纠纷案 人身保险合同 约定 受益人 被保险人 条款
  • 简介:有观点认为,当在先著作权与在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如适用著作权侵权判断的通常思路和标准,而不予特别考量,则无异于赋予相关在先作品"超级驰名商标"的地位——使其无需知名度,即可阻却相同、近似的标识在任何类别上的注册或者宣告其无效,且几乎不受地域限制。持此种观点者往往以"超级驰名商标"冲击了商标法的基本制度为由,主张在处理在先著作权和在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时,采取特殊的著作权侵权判断标准,甚至不向专为商标设计的标识提供著作权保护。笔者认为,"超级驰名商标"概念产生的原因在于裁判者在保护在先著作权还是袒护在后商标权这一问题上的基本立场摇摆不定,忽视了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性质差异,用商标权的保护逻辑去衡量著作权的保护结果。事实上,遵循一般著作权侵权判断的通常思路和标准去保护在先著作权,对商标法律制度的冲击十分有限,"超级驰名商标"其实名不符实。故应为在先作品去妖魔化,在理解权利冲突的解决不可能两全其美的基础上,坚持以保护在先著作权为核心,回到著作权法去保护在先著作权。

  • 标签: 权利冲突 在先著作权 在后商标权 超级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32条
  • 简介:欧洲人权保障结构呈现出多元性的特点。欧盟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分别依据欧盟法和《欧洲人权公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虽然两个法律体系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法院也都十分重视在各自的领域内解释基本权利的自治性,但是欧盟法和欧洲人权公约在保障基本权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交互式影响。在立法领域中,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将《欧洲人权公约》作为欧盟法的一般法律原则;此后,2001年《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移植了《欧洲人权公约》的所有权利,并且要求欧盟法院对来源于人权公约的宪章权利的解释标准不得低于人权公约的规定。在司法领域中,欧盟法院早在1975年的Rutili案中就开始以引用和解释欧洲人权公约的方式审理基本权利的案件;从1996年的Pv.S判决开始援引人权法院的判决作为解释人权公约的基础。即使在《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生效后,欧盟法院也会在解释和适用基本权利时参照人权法院解释以确保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的协调性。相应的,欧盟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的发展对人权法院的判决也产生了影响。人权法院通过借鉴欧盟法院的判例,欧盟法令以及《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判决,从而增强了判决结果的说服力,也维护了欧洲基本权利保障秩序。虽然欧盟法院第2/13号意见中断了欧盟加入欧洲人权公约的进程,但是两个跨国法院都明白维护欧洲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性。因此,虽然挑战尚存,但是维护多元体系下欧洲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的协调是两者共同的选择。

  • 标签: 欧洲多元人权保障体系 立法移植 案例法借鉴 交互性影响 欧盟法院 欧洲人权法院
  • 简介:国际经济条约主要在政府组织主持下制定。由各政府组织分别组织缔约活动,在缺乏协调的情况下,必然带来国际经济法律冲突,并成为国际法“碎片化”现象的一种典型反映。在主持缔约阶段,政府组织可采取一些技术性措施来事先防范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冲突的发生;而当冲突不可避免时,则只能经由各国授权政府组织在实施法律阶段事后加以解决。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组织有必要、也有义务加强相互的合作与协调,以发挥各自的功能优势,由此将推动政府组织的网络化进程。在全球化时代,政府组织网络构成了多层次全球治理版图的重要组成部分,彼此间在国际经济法方面的合作,被视为“全球经济治理的一个中心要素”。

  • 标签: 政府间组织 网络化 法律冲突 世贸组织
  • 简介:从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出发,可以构建出一套"转型法理学"的理论路径。不同于主流的规范法理学路径。转型法理学是一种以"有效治理"为中心、以二元合法性的张力为主轴、以组织化调控与科层制治理的矛盾关系为具体分析对象、以"政党国家"主导下的"综合治理观"为指引的分析框架。转型法理学在秉持转型政治时问观的前提下,预设了一种"国家中心主义"立场,提倡"治理的经济学"原则和"转型权利论"视角,主张在法理学研究中找回国家。转型法理学并不试图取代规范法理学,而是坚持在批判、反思后者的基础上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与有效互补。

  • 标签: 转型法理学 政党国家 二元合法性 有效治理
  • 简介:区分夫妻财产制契约、夫妻一般财产约定和夫妻赠与是认定夫妻赠与中赠与人是否享有撤销权的前提。夫妻赠与行为具有无偿性但不具有身份附随性。夫妻赠与行为统一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夫妻赠与中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合乎赠与合同的本质属性,合乎婚姻家庭法的伦理内涵和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性和和谐性。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与赠与人近亲属的人身权利和严重侵犯赠与人的财产权利或者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法定的夫妻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情形下,赠与人有权利行使法定撤销权。

  • 标签: 夫妻间赠与 夫妻财产制契约 夫妻一般财产约定 任意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
  • 简介: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是在1991年于我市率先成立庭级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建庭十五年来,这个少年法庭作出了非凡的成绩。先后被评为“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天津市法院系统先进集体”,“全国少年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荣立过集体三等功。法官是威严的.因为法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而刑事审判庭的法官.是国家刑事法律的执行者,直接体现着国家强制力;那么少年刑事审判庭的法官,除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体现法的威严之外,党和人民以及社会还寄予他们更多的职责住对少年犯量刑处罚的同时,还要教育挽救术成年人。现在,这个法庭有五位女法官:刘毅荣、张艳敏、果健、李娜、初晓明,他们是怎样作的呢?

  • 标签: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少年法庭 青少年违法犯罪 法官 审判机关 威严
  • 简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诈欺行为导致责任财产的减少,我国《合同法》确立了撤销权制度。但由于未明确撤销权的法律后果,对撤销权制度的适用构成了严重阻碍,自1999年《合同法》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鲜见适用撤销权审判的案例。本文结合对一起典型的撤销权案件的分析,对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损害债权的判断、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恶意的判断、如何界定撤销权的法律后果等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

  • 标签: 徐州市大德广告有限公司 撤销权制度 合同法 案例 中国
  • 简介:1996年5月5日,江苏省物资集团轻工纺织总公司(以下简称轻纺公司)与(香港)裕亿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亿公司)签订了CC960505号销售合同,约定由裕亿公司销售普通旧电机5000吨给轻纺公司,每吨348.9美元。同年5月6日,轻纺公司与(加拿大)太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CC960506号销售合同,约定由太子公司销售普通旧电机5000吨给轻纺公司,每吨348.9美元。上述两份合同第8条均明确约定:“凡因执行本合约所发生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

  • 标签: 约定 有限公司 侵权损害赔偿 太子 签订 执行
  • 简介:<正>一、案件基本情況申請執行人:杭州錦江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江公司)。被執行人:三門峽惠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惠能公司)。錦江公司與惠能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杭州市仲裁委員會2009年5月27日作出杭仲裁字151號裁決書裁决,主要內容為:惠能公司在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錦江公司支付煤炭價款人民幣

  • 标签: 惠能 資本 程中 EQUITY 三門 TRU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