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辩诉交易起源于美国,晚近出现了意大利式、德国式的辩诉交易,但由于两大法系在法律传统、诉讼理念、制度等方面的差异,移植到大陆法系国家的辩诉交易制度在适用范围、适用程序、制约机制等方面与美国的这一制度有明显的不同。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辩诉交易制度,个别地方法院却已经有采用辩诉交易方式结案的实践。①这种做法迅即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关于辩诉交易采用与否的探讨,亦成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研讨的应有内容。经过考察辩诉交易的缘起、特点、存在环境及利弊之后,结合我国实际及当前司法改革的目标、策略,笔者不得不审慎地说,我国目前不适宜引进辩诉交易制度。一、我国目前不宜采用辩诉交易制度的理由辩诉交易制度对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的积极意义,已经并正在为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所证实。但我国目前尚不适宜采用辩诉交易制度。第一,以辩诉交易方式审结案件,于法无据。以辩诉交易方式办理案件,既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高法”和“高检”也不曾部署或安排过辩诉交易的工作试点,个别地方法院的这种做法,显然没有法律依据。但有人说,这是司法改革的尝试。笔者认为,司法改革,不仅必须在既定的目标下,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而且应该全国上下一盘棋。任何以司法改...
简介:法律系以社会为基础构建的规则体系。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证据置于法定独立证据地位,随后的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又把即时通讯记录纳入电子证据的形式一种。上述修法,概因社会群体行为性状改变之使然。但独立为证却非易事,即时通讯记录在司法应用层面仍欠缺配套的可操作性指引。鉴于此,本文抽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称《解释》)施行后的100份广东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作为分析样本,对其中即时通讯记录的证据出示情况进行现实考量。分析发现,若把一般证据规则应用于即时通讯记录证据上,将遭遇到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困境,并容易产生证明力降格的倾向。为避免使用过程中的虚化,在实证分析基础上,考察到困境之根源,实为该种新型证据在证据结构技术层面的'相对独立'决定了其在认证过程中需要程序上的'相对独立'。文章尝试从该属内差异出发,借鉴英美法系的'最佳证据规则''鉴真规则',解决'证据原件'及'三性'认定难题,再设计证据可采性标准和证明力认定规则方案,以期解决庭审实务问题并求教于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