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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现行刑法中仅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而被社会公众所接受并在其他国家广泛承认的犯罪排除事由。例如自救、正当业务行为、同意,在刑法上并没有涉及。且在实践中出现了自救行为、同意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为此.笔者从我国现有对排除犯罪事由的研究出发.通过转换研究的整体思路,从以评价体系为中心的框架,变更为以评价对象为中心的框架,通过对国外相关理论成果的借鉴,构筑了中国刑法理论中的行为概念.再通过发挥该行为概念的界定功能.为排除犯罪事由提供了一个开放性的基础平台.以有力地弥补中国耦合式犯罪构成封闭性的缺陷。

  • 标签: 排除犯罪 行为概念 事由定位
  • 简介:物权法建立了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尤其是以所有权为核心概念的逻辑体系,但事实上,所有权并非天衣无缝的逻辑起点,亦非坚不可摧的话语基石,而是人类理性下的拟制产物或制度事实,是特定历史时期所有制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它以法律的话语来承认或确立现实的经济关系,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因此,我们必须从社会的经济关系上,才能真正理解所有权及其社会功能。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宪法经济原则下,应当肯定和确立"公的所有权",它区别于私的所有权。因此,应当遵循目的原则与功能原则重新设计物权法的所有权制度,尊重中国现实的经济关系与生产关系,确立公的所有权制度,以期正确引导经济体制改革,而不能一味追求法人话语下的单一"私有化"。

  • 标签: 财产所有权 公共财产 公的所有权 法律拟制 社会功能
  • 简介:企业社会责任要求的入法表明,它已经不再仅仅是道德意义上的社会要求,而且成为法律上的规定。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公司自治,使得公司管理层可以根据公司的长远发展需要决定公司经营和社会发展策略,而不再局限于单纯的股东利益。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须建立适合于公司自主决定的制度框架,使公司管理层能够依法并相机决定如何承担社会责任。

  • 标签: 公司自治 企业社会责任
  • 简介: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运作环境与功能来看,我国现阶段不宜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因为不方便法譬辱则主要是普通法系国家管辖权制度中拒绝管辖权的一项重要原则,其赋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具有极大的灵活性,该原则的作用在中国不明显,且本身具有较多难以克服的不足。

  • 标签: 不方便法院原则 环境 功能
  • 简介:<正>一、中国传统民间调解的过去(一)民间调解在传统中国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是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反映,即在"礼治秩序"下乡土社会以内生性的社会模式来解决冲突和纠纷,①尽量避免诉诸官府。在此基础上,大量的社会纠纷通过民间调解的方式得到解决。到了革命根据地时期,民间调解依然是一项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

  • 标签: 人民调解制度 民间调解 城市社会结构变迁 人民调解委员会 功能调适 纠纷解决机制
  • 简介:当下关于公民诉讼的探讨大多定位和停留于公益诉讼层面,没有进一步进行亚类型化的细化分析。以法律责任功能与形态作为研究视角,通过公民诉讼与集团诉讼、民事诉讼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公民诉讼的诉权,作为一种社会权利.其法律责任功能以预防为主,相应地其法律责任类型依次为预防责任、特定行为责任、填补责任和惩罚责任;其法律责任形态以“法定性”和“行为履行令”为最基本特征。“预防功能为主”显现公民诉讼的价值取向在于保护并激励人类从事与环境相容的行为.以实现人类这一集合主体的多元利益的适度共赢;“法定性”凸显公民诉讼的本质是一种“社会意志”体现和“社会利益”维护;“行为履行令”反映公民诉讼的外在特征,是社会以个体化形态按照社会意志规范个体行为的强制再履行。公民诉讼法律责任功能与形态的拟制和司法实践,不仅仅体现了法律拟制技术的创新,更重要的是构建了国家与社会的共治机制。

  • 标签: 公民诉讼 预防责任 特定行为责任 填补责任 惩罚责任
  • 简介:法律都具有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经济法具有更为明显的不确定性。经济法具有较强不确定性的成因比较复杂,主要有二元思维、经济法时空性、突出的政策性及其自身的非完备性等。从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整合功能分析,经济法的不确定性具有巨大社会价值和特殊的优势功能,保障了市场经济中集体理性的实现,更好地满足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经济法不确定性的功能主要包括内在功能与外在功用。同时,我们也能发现经济法不确定性自身也存在诸多的功能局限,需要从立法和法律实施的角度深入探讨。经济法的不确定性为我们认识和探讨法律的不确定性问题提供了很多例证和启发。

  • 标签: 经济法 法律的确定性 法律理念 法律功能
  • 简介:在德国,因为债法改革使原来属于《德国民法典》第847条调整范畴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则进入了法典总则的框架,所以尽管精神损害赔偿规则依据现第253条而被严格地限制了适用范围,但是财产侵害也可能因法律的特别规定或者约定等通过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的适用而被救济。在我国,尽管《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并未明确拒绝精神损害赔偿规则在财害侵害领域的适用,但是以最高法院为主导的我国司法实践却对此予以严格的限制,它严格区分合同领域和侵权领域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的适用范围。由此导致的必然结果是,精神损害赔偿规则在财产侵害中的适用被原则性地排除掉了。两国法律实践在该领域内所表现出来的差异的原因在于,前者适用扩张解释的方法小心翼翼的在既有法律体系的逻辑框架内保持了法典对现实生活的适当开放并对受害人提供了充分的救济,而后者在适用限缩解释的方法时却未充分顾及既有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一致性。因此,即使从功能主义分析的立场出发从而发现两者在最终的调整结果上可能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异,然而结果的趋同性却不能说明违反法律体系内在逻辑的法律适用本身的正当性。

  • 标签: 财产 精神损害 赔偿 功能主义
  • 简介: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学校的自主管理也要围绕根本任务沿着法治化的道路不断完善。大学城是广东省建设教育强省的重大举措,是区别于非集中式的新的教育模式,大学城建设关系到广东省教育的大局。然而,大学城学生管理中会遇到非集中式教育模式中没有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要将大学城高校的人才培养和学生管理结合起来,而两者最好的结合,必须依靠程序法功能来解决,实现大学城学生管理的法治化,人性化,充分利用教学资源集中的优势,同时避免相对封闭教育环境所带来的弊端。

  • 标签: 大学城 学生管理 法治化 程序法
  • 简介:法律概念在法律中具有特殊的功能,它承载了法律的价值与目的,体现了法律规范的宗旨之所在。无过失责任作为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不能体现出归责原则所负载的反映侵权责任的归责事由的功能。而危险责任的用语则可以反映环境侵权责任的特定的归责事由,应该作为指称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法律概念。

  • 标签: 无过失责任 危险责任 法律概念
  • 简介:有效的家庭监护,科学的家庭教育,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司法处遇、实现教育矫治和回归社会目标等具有积极意义。对涉罪未成年人而言,家庭监护功能包括日常生活中的一般监护和司法程序内的特别保护两个方面。前者着眼于犯罪前预防,后者侧重于犯罪后保护。调查发现,大多数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存在监护功能缺位与实现障碍问题。应当建立健全涉罪未成年人综合监护体系,突出家庭监护的主体责任,发挥社会监护的补充责任,落实国家监护的兜底责任。

  • 标签: 家庭监护 涉罪未成年人 社会监护 国家监护
  • 简介:摘要:美国法学家络德睦的《法律东方主义——中国、美国与现代法》受到西方20世纪90年代以来批判主义比较法的影响,试图运用话语-权力分析方法,反叛、逆用传统功能比较法,却导致了对功能比较法的误用;同时,由于历史语境差异,络德睦的法律东方主义叙事“移植”到中国,变成理性评价中国近代以来学习西方法治改革的思想障碍,造成东方主义的变异。络德睦提出的东方法律主义不足以成为比较法的新理论范式。

  • 标签: 法律东方主义 功能比较法 话语-权力分析
  • 简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具有解释补充《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功能。其法理依据是PICC可以作为辅助性法源,帮助进一步阐释CISG的一般法律原则。以有关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为例,这一做法符合CISG第7条统一法方法义务,并相较于其他解释补充方法具有保障CISG的国际性和统一性的优势。但前提条件是其并不违反CISG的一般法律原则,且未超出CISG的调整范围。

  • 标签: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解释补充 损害赔偿
  • 简介: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罗马氏族集体土地制度相似,糅合了公法层面的治理功能、生存保障功能以及私法层面的市场化私权功能,对集体土地上承载的这三重功能进行区分,是解决现今农村土地问题的理论前提。集体土地最初作为国家控制农村社会经济的一种政治性安排的法律治理结构,强化了农民与集体基于土地的身份关系,把保障集体内部成员的生存作为首要价值目标,并强调土地利用的平等性。集体所有模式还导致了“成员权”与“公民权”这双重身份的重叠与抵牾,这实质上反映了集体土地上保障功能与市场机能的冲突。随着农村治理结构的转变,集体土地所有权逐渐转变为具备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私权规范,立法上应对集体土地的“初始分配”与“自由流转”两个阶段进行适当区分和切割,而非将两种截然不同的价值理念同时混同在一套农地制度之中。

  • 标签: 关键词 集体土地所有权 治理功能 生存保障功能 市场资源配置功能
  • 简介:《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6)项允许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重新进行核定。这一规定往往被认为是税收核定具有反避税功能的重要体现。然而,本源意义上的税收核定是在纳税人违反协力义务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以一定的经验法则替代未被提供的课税资料而估算税基的金额的特殊税基确认方式。一项可能构成避税安排的交易已在一般税收确定程序中公开、充分地进行了申报,是不满足税收核定的适用条件的。税收核定作为税基量化事实的表见证明方式,实际上难以实现对经济实质予以认定的反避税目标。更重要的是,以税收核定重新对税基进行量化,仍缺少相应的程序性规制,极易造成随意调增应纳税额的结果。对纳税入申报偏低的计税依据进行核定,既有违税收核定的制度初衷,也无法实现以经济实质为基础的“据实课征”目标,不足以将其作为反避税的工具予以规定。

  • 标签: 税收核定 反避税 合理调整 表见证明 协力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