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一、鉴于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论经营规模大小均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性,各地、市、县、区国税局要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资格,严格审核、严格把关、严格确认,以防止在政策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及应缴税金核算等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由其他应税货物分摊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及正常留抵税款可按规定予以上报审批和留待以后继续抵扣;由免税粮食分摊的期
简介:各地、市、县(市、区)劳动(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物价局:为加快我省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职业介绍机构收费问题作如下通知:一、职业介绍实行以劳动部门为主,多渠道、规范化管理、县以上劳动部门要严格审查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开办资格,并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可向申办单位一次性收取审查费100元/单位(包括表格、证明工本费等在内)。除此,不能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二、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进行职业介绍或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等,可收取中介服务费。本着“统一标准,平等竞争,服务为主”
简介: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率第179号文件《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出租汽车管理费,由客运管理机构按营业收入或车辆客位向出租汽车经营者征收,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精神,经调查测算,对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费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由车籍所在地的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向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合小公共汽车)经营者,按其年营运总收入的1%征收管理费。营业额难以计算的,可核定其营运收入,当地物价、财政部广应参与营运收入的核定工作,按月定额计征,具体征收管理费数额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审批报省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