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现有的激励结构与约束机制下,地方政府倾向于选择个性化产品以获得政治加分和晋升收益,承办大型体育赛事、兴建大型体育场馆成为备选方案之一。然而,地方政府兴建大型体育场馆的效应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显现出来,更加重要的是,大型体育场馆的公共产品至少是准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其建设成本最终还是要公共财政偿还,给下一届政府留下了沉重的包袱,进而违背了社会公众利益和中央政府意愿,而地方政府行为背后体现出的是激励结构和约束机制的一致性或者背离度。此时,中央政府必然以某种形式的约束机制对地方政府行为加以控制,以避免地方债务危机和过分违背民意,在横向约束机制要素不完备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只能选择以审批制为代表的纵向约束机制。从官员晋升维度解释地方政府兴建大型体育场馆的激励结构,并在这一解释性框架下阐述我国兴建大型体育场馆中央审批制的合理性,意在指出大型体育场馆能否回归理性取决于激励结构与约束条件的互利耦合。
简介:不同于2009年版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新条例直接将兴奋剂违规的基准罚建构在故意与过失的基础之上。故意性违规对应的基准罚是4年的禁赛,非故意性违规对应的基准罚是严厉批评、不禁赛和最高2年的禁赛。这样,如何判断故意性违规和过失性违规,则成为确认兴奋剂违规基准罚的关键。但是,故意和过失缺乏证据法上的可知性,以其为基础建构法律制度,则存在证明难的问题。为了解决故意和过失与证据法的冲突,新条例借助法律类推制度将故意和过失等主观要素客观化,使其适用直接成为事实判断,即,一旦运动员体内发现有非特定物质,即推定这是故意使用的结果;发现是特定物质的,则推定为非故意使用。但是,这种类推存在概念过宽和过窄的问题,为此,新条例又为故意和无(重大)过失规定了一般条款。对于故意而言,由于其核心是“欺诈”,所以,条例规定中的故意仅仅是指直接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对于无(重大)过失而言,条例存在着特殊规定之间以及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定义)之间的竞合问题。就特殊规定之间的竞合,应当尊重运动员的选择;特殊规定与一般定义之间并不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而是其像故意的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一样,是“烟”与“火”的关系,前者具有推定功能,后者具有解释、矫正和补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