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治中国”概念之深层问题的合理澄清和理论的内在展开,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建立在一个什么样的思想平台和分析框架之上。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科学研究范式,多元现代性不仅能包容和超越现代性和后现代性、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的价值纷争.而且能为不同文明背景下现代性的多种文化方案和制度模式的社会变迁过程及其内在诸多因素的持续互动提供结构上的理论分析模型.其理论潜力使之有可能成为一个合适的理论平台和可供借鉴的分析框架。从现实的学术语境来看,目前法学界法治的中国话语之兴起。其提供的二元对立框架并不足以回应“法治中国”的深层问题或作为合适的分析框架。由此.法治中国需要在多元现代性的视野下.走向一个更具包容性的法治论辩框架。
简介:在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由于百废待兴,建设任务极其繁重,加上内忧外患的干扰,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为了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也为了让广大人民团结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同心同德、和衷共济地建设新中国,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普遍重视,全国各地的调解组织也得到较快的发展,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各种纠纷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1953年4月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定:在全国的城市和乡村中,将有计划地建立和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明确为人民司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1954年2月25日,政务院第206次政务会议通过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并于当年的3月22日颁布实行。它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使调解工作在当时的实际环境中能逐步地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在实践中能发挥更强的现实指导作用,都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因为这个《通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专门法规,明确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宗旨、指导关系、任务、机构设置、组成人员条件以及调解工作的原则、纪律、方法等,成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统一法律依据。”由于《通则》的贯彻实施,“到1955年底,全国70%的乡村、街道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总数达到17万多个,共有调解人员100万人,成功调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全国调解组织的普及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大力开展,不仅密切了人民法院与广大群众的联系,推动了司法改革和民主建设,而且通过调解活动教育人民爱国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团结互助,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改造和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