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由于现实中我国金融市场的“全国性”与法院组织的“地方性”这两者之间存在固有的体制冲突,因此人们期待以“去地方化”为目标之一的司法改革方案能够有效提升金融市场的司法环境。然而,我们应当意识到,对于金融市场法律争议案件的处理,地方法院与最高法院之间的关系是多层次的,并非简单地用“地方保护主义”和“反对保护主义”就可以完全概括。实证资料表明,除了纠正地方法院的不当司法行为之外,最高法院同时也经常性扮演了地方法院“利益代言人”的角色;而地方法院较之最高法院则会有更强的内在激励去能动地扮演金融市场法律规则“供给者”的角色。由此,可能引致上下级法院之间关系带有更多行政化色彩的司法改革方案能否有效回应金融市场制度需求这一值得深思的问题。
简介:区块链所代表的去中心化思想是未来的发展趋势之一,其为去中心化提出的共识机制、竞争记账等策略是目前最好的解决方法。区块链与生俱来的属性与电子签名天然契合。区块链具有的回溯与共识机制为突破当前的电子签名局限提供了可能,使电子商务有了更为强大的法律后盾。随着区块链基础设施的完善,有可能彻底颠覆传统公证制度。现今所谓的区块链司法应用其实质,依然是电子签名及公证手段的增强,未充分体现"提供去中心化环境下信任"这一核心本质。我国司法机构天然具有国家赋予的"中心"属性,与区块链提倡的"去中心化"似乎显得格格不入。未来司法领域应用中,区块链会以联盟链形式实现"中心化"与"去中心化"的折衷。
简介: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运用的证据有以下七种:①物证、书证;②证人证言;③被害人陈述;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⑤鉴定结论;⑥勘验,检查记录:⑦视听资料。其中需要保管的证据材料主要是各种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另外,对于鉴定结论本身往往不易提出异议,然而对于作出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的保管却可提出质疑。在加强控辩双方质证力度,采取新的审判方式的今天,追查证据“保管链”,质疑证据效力,对于质证,尤其是辩方的质证力量的增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正义,无疑有着不可忽视的价值和意义。提取了证据材料并不等于收集证据的工作结
简介:如果你爱一个人就让他去投资区块链,如果你恨一个人就让他去投资区块链。自中本聪发布比特币白皮书以来,连菜场大妈都在谈论数字货币和区块链,几乎每个人都能说两句区块链的特点,譬如去中心化、加密、共识等。区块链行业和数字货币投资造就了很多一夜暴富的神话,似乎是通往成功的天梯。但更多人只是这个市场上的浮萍,被人一扫而光,区块链行业也成了非法集资、诈骗、操纵市场等恶劣手段高发的领域。那么,这些乱象背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我想可以谈三个方面。一、目前区块链投资处于一个市场结构扭曲和行业扭曲相互作用的环境中奥地利裔经济学大师冯·米塞斯认为货币本身是非中性的,它的数量和流向对经济本身有着推动力,货币首先会流入投资过热的领域,然后不同时不同程度扩散到其他领域。2009年中本聪在网络上发布比特币白皮书,书中批判现实世界中国家法币的超发是对百姓财富的掠夺,是一种人为灾难。比特币及区块链技术就是伴随着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新一轮的量化宽松而出现,并一路同行。按照米塞斯的观点,尽管通过央行扩大货币供给而人为压低利率的做法,短期内会降低失业率,增加产出,但是这个过程是不可持续的,从而这种繁荣也是不可持续的。因为,当利率被人为压低到自然利率之下时,原来不可行的项目变得可行了,这会导致投资过度扩张,资源被过多地错配在生产高阶资本品的项目上。这样短期会造成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这些行业的工人工资也会上涨。
简介:智能合约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去信任、不可篡改、自动履行等特性。区块链智能合约包括代码层、文本层、底层规则及其控制的智能财产,呈现技术、法律两个方面。前者是区块链智能合约代码,后者系代码承载之法律关系,按属性分为公法类、私法类;私法类依内容分为合同型、实体型,合同型系主要法律形式。区块链智能合约蕴含当事人一致之意思表示或要约承诺,可基于合约结构或综合并列的传统合同,经解释确定,符合传统民法合同标准,应纳入合同法框架。为检视其合同法适用性,可深入探析效力、修改与履行、违约及救济等。效力应依法认定,重在主体行为能力、第三人欺诈胁迫、单方错误、合约机制不完备等效力瑕疵事由。修改应严格受限,以维护合约特性;匿名合约不得修改,除非相对方纯获利益。合约自动履行是全面实际履行,可编码支持实质履行、部分履行。为降低违约纠纷解决成本,合约事先置备自动执行机制,但措施合法性存疑;最终仍须寻求公力救济,核心在于合约代码内容的证明方式及可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