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第三人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因表意人是受胁迫而为之意思表示,有违合同自由原则,其效力当然受到影响。此处的“第三人”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非所有第三人均可。其效力集中体现为受胁迫人(表意人)与相对人之间利益的冲突。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可得知,现存有两种关于第三人胁迫合同效力的立法模式:静态安全保护主义立法模式与动态安全保护主义立法模式。并进一步对我国《民法总则》第150条之规定进行评价,认为《民法总则》第150条中采取了静态安全绝对保护主义之立法模式,其弥补了我国第三人胁迫制度之空白,但并未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予以适当的保护,进而指出静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之立法模式更适合我国。
简介:摘要:《民法典》第980条的适用范围限于不法管理及不适法管理,适用的法律效果分别为本人对管理人的管理利益移交请求权、管理人对本人的费用偿还与损害补偿请求权。在本人向管理人主张利益移交请求权时,本人可主张管理所得之全部,在其数额超过主张不当得利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具有明显的优越性,而管理人对本人的费用偿还与损害补偿请求权的请求范围则以本人所得的利益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