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援助是司法中为保障公民平等行使权利而对有困难者给以减、免有关费用等特殊帮助的制度。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最早出现于清末,民国时期是其形成和发展的重要阶段,其问出现了律师制度中最具有法律援助性质的贫民法律扶助制度,这项制度要求律师有组织地无偿为贫民提供法律服务。1934年,南京政府司法部批准了中华民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公会附设贫民法律扶助会暂行规则》,作为实施贫民法律扶助的基本规范。1941年,司法部又公布了《律师公会平民法律扶助实施办法》,将扶助对象由“贫民”改为“平民”,规定了律师公会承担平民法律扶助的事项。与此相配套,1941年颁布的《律师法》也增加了法律扶助的内容。1946年10月,北平律师公会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制定“北平律师公会实施平民法律扶助办法”,同时呈报北平地方法院和北平市社会局,后经几番修改,形成“北平律师公会平民法律扶助实施办法细则”,并呈请北平地方法院转呈司法行政部,于民国三十六(1947)年十月三日京(36)指(参)字第二四四八七号指令准予备案。本组史料即反映了“北平律师公会实施平民法律扶助办法”、“北平律师公会平民法律扶助实施办法细则”的制定经过。此外,北京市档案馆还保存有1947年初北平律师公会会员进行平民法律扶助的备案材料。北京市档案馆藏,档号:J2—2—162、J65—3—518。
简介:档案利用工作,又称“档案利用”或“提供利用”,从性质上讲,又叫“档案利用服务工作”。它是指档案馆、室,为满足社会需要向利用者提供档案信息资源的一项业务工作。档案利用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第一,档案利用工作,是档案法规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利用工作,是上了国家法规的。《档案法》用了一章共五条专门对“档案的利用和公布”作了规定;《档案馆工作通则》、《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也分别占用1/5或1/6的章节,对“档案的利用”作了具体规定。由此可见,档案利用工作,不仅是我国档案规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档案法》体现依法治档的重要环节。任何妨碍档案利用工作的言论和行为,都是违法的。
简介:中国四联集团公司的档案管理是在国家。《档案法》颁布后,融合原四川仪表总厂档案工作而建立起来的。通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九十年代初,企业档案处设立,公司安排了办公大楼一个楼层的面积作为档案工作环境,并新建库室。公司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要求公司在所属企业开展档案达标活动,绝大部分企业晋升国家二级档案管理企业,多次获得国家、省部级档案管理先进单位。
简介:2006年10月,国家建设部制定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公开查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束了多年来房屋权属登记档案能否公开查阅的争论。体现了政府对公众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的尊重。其政策引领意义自不待言。反观近年来涉及档案开放与公布的事件或案例屡屡发生。从2002年12月6日《中国青年报》刊登的某市教师张岩因查阅自家房产档案10年未果,诉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到青年作家汤国基因自己人事档案中的评语不实。导致自己20年来一直找不到工作,以名誉侵权为由将自己的母校告上法庭……上述种种,令档案工作者不得不再次关注起档案开放工作中如何切实保护公民隐私权与知情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