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1990年以来,我省各级检察机关都陆续地开展了档案工作达标升级活动,不仅促进了档案建设的发展,而且促进了检察工作及各项工作的开展,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从检察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的现状看,还存在着一个非常重要而又往往被忽视的问题──检察诉讼档案排列缺乏科学性标准。目前,检察机关诉讼档案的排列纷繁复杂,形式较多,较为常用的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姓氏式。即把保管期限相同案犯姓氏一样(共同犯罪案件以主犯姓氏为准)的诉讼档案分别排放一起,并依姓氏笔划多少依次排列,而不去或很少去考虑其案件的性质和形成档案的年度。这种存放排列形式的特点是能够通过案犯姓氏迅速找到所要查找的案件,但不能历史地反映本机关
简介:在档案信息的社会价值凸现,社会主体多元化,社会管理法治化等发展变化的背景环境下,档案资源共享、保护、利用活动需要更多地依赖法律的规范,档案法规也需要适应档案材料生成流程、档案管理组织、管理利用模式及技术环境的变化而进行适时的调整。在社会、个人、组织或国家的档案材料权属规范方面,现行档案法规存在条文过于粗疏、适用范围过窄、权利界定不明晰、行政权利拥有过多的自由裁量权等问题,无法适应档案资源生成与管理发展面临的技术及体制环境变化带来的新情况,也不利于强化档案管理部门责任意识,以及对各种新型档案材料实施有效的管理。更由于在法理上缺少密切结合档案对象的分析论证,影响了档案法律规范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简介:契约是指两方以上的人就某事所达成的合意。在纠纷和诉讼中,契约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早在《周礼?天官?小宰》中就有说到古代官府治理政务的八种成规,其中有:“听称责以傅别”、“听取予以书契”、“听卖买以质剂”。“傅别”、“书契”和“质剂”就是不同形式的契约[1]。也就是说,上古时期的官府在处理债务、买卖等纠纷时,就以契约为证据。但是《周礼》的记载是否反映的是先秦时代的事实,现在并无定论,所以我们对先秦时期契约在诉讼中的地位和实际使用情况并不清楚。郑玄注《周礼》“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时说:“若今时市卖,为券书以别之,各得其一,讼则案券”[2],则说明了秦汉时期在诉讼中运用契约为证的实际状况。之后历代户婚田土的诉讼中,契约都是最重要的书面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