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关于判决效力的研究主要围绕既判力展开,既判力的主观相对性原则也已逐渐得到确认,然而对相对性原则始终造成冲击的既判力主观扩张的范围问题,始终未能在我国实体法的基础上、以司法实践中真正存在的中国问题为导向得到彻底的解决,在学说上也存在'反射效'这样还未得到清晰界定的概念。主流观点坚持认为既判力只是一种程序性效力,然而,它事实上会对实体法律关系产生影响,且由于某些实体法规范的存在,判决会对实体牵连关系第三人产生效力。通过对比较法资料如德国与日本既判力扩张的范围、以及理论中主张的'反射效'概念进行对比分析,并对我国涉及判决对第三人效力的法律规范进行梳理,可将判决对第三人发生的效力分为既判力扩张与判决对实体牵连关系第三人效力这两种类型,后者对于解决中国问题与中国困境具有更直接的意义,因此着重对后者涉及的规范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探讨,以便确定其应有的效力内容及范围。对这后一种效力不妨使用'反射效'这一概念来表述,但有必要对日本学者提出的反射效理论进行分析和改造,结合我国实体法规范和实践的需要确定其在判决效力体系中的地位。
简介:我国频发的“医闹”事件引起了广泛学术关注,但是少有研究从中观层次讨论“医闹”事件形成的影响因素。本文借用抗争研究范式,从资源视角、替代性机制视角、情感视角三个视角讨论了“医闹”参与者的行为逻辑。统计资料和个案研究表明,“医闹”的形成受多重影响。首先,正式制度专业化纠纷解决能力的高低与患者“医闹”的概率呈负相关关系;其次,患者的求偿意愿与“医闹”事件发生的概率呈正相关关系;再次,患者在医疗纠纷中的情绪因素会显著影响“医闹”事件的发生。中国“医闹”事件中的患方需求可划分为经济性诉求、伦理性诉求和情感性诉求,通过刚性治理和法律治理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重经济性诉求,轻伦理性和情感性诉求,偏重于解决集体型“医闹”,因而难以遏制个体型“医闹”。由第三方社会组织主导的“柔性治理”模式或可提供由国家到社会的冲突治理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