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适用宪法的基本权利的规定保护新兴权利的问题,在国外是新兴权利保护中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方法。在我国,新兴权利保护实践有三种确认新兴权利为基本权利的方式:通过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确认新兴权利的基本权利身份和位阶;通过司法解释创制规范的方式将特定的利益纳入宪法上已经明确规定的基本权利从而赋予其基本权利的资格;司法机关在具体个案中创造性地扩大解释现有的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在既有宪法规范文本含义内创造出涵括新兴权利的新面向新空间。如何通过对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的解释性操作或者其他方法实现宪法基本权利规范与新兴权利的衔接与涵摄,是一个动态发展且永无终结的进程,基于不同的宪法架构和宪法适用传统(包括禁忌),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互动需要找到妥当的桥梁。
简介:税捐法秩序及税捐正义为社会法治国家之重要工具,税法不仅形式上要求具备民主正当性,亦应具备实质上之正当性。由于税捐乃无对待给付之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其负担理由不仅基于法律规定,更在符合量能平等负担。基于税法之本质特色,除应运用一般之法学方法外,仍应适用税法特殊之法学方法,如量能平等原则所展现之实质经济解释、避税行为按常规予以调整等。税捐行政无法套用于传统之干预行政、给付行政的二分法,而应重视协同合作理念,由征纳双方共同追求团结社会之税捐公平负担。稽征机关有职权调查义务,对于纳税义务人有利及不利之事项,均应一律注意,尤其不得侵害纳税人之基本权;相对于此,纳税人则负有协力义务,以协助稽征机关掌握课税资料。然须注意者为,纳税人未尽其协力义务,仅使稽征机关就税捐债务之发生的证明程度得以降低,而不生举证责任导致之法律效果。另外,现代法治先进国家多成立税捐专业法庭、培育具备税务专业之法官,能够充分认识到税捐权利救济之法治国要求,并理解税法之本质特色,俾保障纳税人之基本权利。最后,税法之违宪审查,不应徒重租税法律主义,仍应衡酌税法之实质正当性,尤其应注重量能负担原则,始能保障纳税人之基本权,而达成社会法治国家之负担公平团结社会。
简介:摘要权力和权利是法律的一对基本范畴。市场经济中,法律手段是经济运行的重要调节方式,国家经济权力通过法律进入到市场领域。市场经济是法律规范下的权利经济,其中,国家经济权力的性质、地位和作用途径都有着自身的特点。研究经济权力与权利经济,准确定位国家经济权力在市场经济中的性质,规范国家经济权力对市场的干预,保护市场中的合法权利,是市场经济道路中的关键问题,也是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内容。
简介:经常给报刊写稿,有时主动,有时应约;有时写长的,有时写短的;有的发了,有的没发;有的是原文照发,有的是编辑删改后再发。这似乎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作为作者,高兴之余,对报刊的编辑一直心存感激。因为我知道,发表的那些文章,虽然署着自己的名字,但背后凝结着编辑们的心血。编辑们乐于为他人作嫁衣,甘心做无名英雄,我一直十分敬佩他们。所以,在写这篇对编辑可能有点不敬的文章时,我总觉得不够厚道,有点忘恩负义。但是,这个问题由来已久,又事涉法律,确实值得一谈——尽管以我的能力未必能谈清楚;编辑们既有奉献的精神,亦不乏容人的雅量,想必也十分关注并愿意讨论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