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以英美法系为重点,并对比欧陆法系的发展对财产权的历史变迁进行梳理,可以整理出“相对性”与“区分性”两条路径,并剖析出既有法治发达国家财产法绝对—→解构—→重建的曲折演进线索。“财产权”含义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包含以若干必要要素,以与自身时代阶段变化相适应的否定之否定形式扬弃发展。对于财产权的理解,应是一个历史变化的过程,而不是我们在当前时代截点打开国门时所看到的某一个静态片段。为此,在充分理解西方各国(在自身路径依赖下形成的)既有概念后,还应把握中国发展中压缩的时代过程,对应建立起“财产权”的多元动态概念,根据纠纷类型的时代差异来分别适用,应对我们正在同时经历着的多个时代阶段之叠代发展。
简介:满族及其先民都曾盛行妇女寡居,则夫家近亲接续的收继婚风俗。收继婚,亦称“转房婚”,这一婚俗在我国北方的匈奴、鲜卑、突厥、蒙、满等民族中广为流行,它是一种原始的婚姻习俗。史载:“女真旧俗,妇女寡居,宗族接续之”,“父死则妻其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亦如之”这种接续婚的习俗在早期建州女真社会中比较盛行。建州女真始祖之一猛特木父挥厚死后,挥厚弟包奇即以其嫂为妻。满族的先民有收继婚的习俗,那么满族是否承袭了这一习俗呢?答案是肯定的。到努尔哈赤统治前后,满族社会还保留着早期女真人不论辈份及收继婚的旧有习俗。《建州闻见录》载:“婚嫁不择族类,父死而子妻其母。”《岷峨山人泽语》也记载说:“胡俗丧其夫,其家男子即收为妻,父子兄弟不论也。他适,则人笑其不能赡其妇。”董家遵先生的研究,以及对于满族社会组织作过研究的史禄国先生(Shirokogoroff)也说满族有收继婚的风俗。另外,孝庄太后下嫁多尔衮之谜与皇太极曾下令取缔这种婚俗,从侧面也说明了满族确曾盛行收继婚的风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