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当性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存在和行为运作所依赖的重要资源,而组织的正当性建构也是两类主体需要共同回应的命题。通过公共事务领域的合作治理,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形成了一种正当性“互益”关系,这成为组织正当性建构的重要路径。这种正当性“互益”关系的机理在于,一方面,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治理提升了政府治理效能,并增进了公共行政的民主价值,从而实现了对政府正当性的增益;另一方面,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实现了政府向社会组织政治、行政、法律以及社会等多个维度正当性的赋权,是政府对社会组织正当性的增益。同时,当前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正当性“互益”关系呈现为一种非对称性的相互依赖格局,因此建立在平等对话基础上的合作是深化两者正当性“互益”关系的重要进路。
简介: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然而,长期以来,从规范的合作金融标准来看,农村信用社存在性质不清、地位不明等问题,且虽称为合作社,但它们仍主要按国有银行的模式进行管理。《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后,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银行基本脱离了行政隶属关系,并按照合作原则和要求进行运作,即主要为农民从事种养业和农村个体私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这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措施的实施,无论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还是在建立健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加快农村信用社的发展速度方面,都起到巨大推动作用。然而,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现行的农村信用社金融制度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的需求:一是农村信用社作为目前农村金融的主力军,由于其金融服务水平较低,资产规模较小、历史包袱较重,在支农上就显得力不从心;二是信用社资金外流严重,由于农业失去比较优势,农业资本收益率较低,大部分资本逃离农业;三是农村信用社内部治理机制不完善,经营机制不灵活,资产质量较差,财务状况不佳,缺乏应有的自我发展能力等问题。因此,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越来越显现。为此,笔者认为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必须做到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