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内政办发[2013]65号8月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时,在苏木乡镇工作的可以免试。在旗县工作的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的30%即为合格;参加“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时,在苏木乡镇工作的可以免试,在旗县工作的只考一个模块。对在农村牧区长期从医、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奖励政策。
简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律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88件,其中,建议制定法律的17件,涉及14个立法项目,建议修改法律的69件,涉及18个立法项目,共32个立法项目;建议开展执法检查的2件,涉及1个监督项目。法律委员会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办理工作,制定了办理议案工作方案,于4月1913召开代表议案交办会议,按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对做好这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简介: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经济委员会起草了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于2012年8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部分中央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北京、上海、广东、湖南等地进行调研,并与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多次沟通协调,反复研究,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简介: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常委会领导同志关于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法律规范能具体就具体,能明确就明确的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草案有关问题与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同时认真分析总结国务院2003年制定、2009年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实施10年来的情况,将条例中较为成熟的内容吸收到草案中,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补充和细化。
简介: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26日下午对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员共89人发表了意见。普遍认为,草案经过常委会三次审议,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6月27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