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1993年和2005年的公司法均未对优先股加以明确规定,但两法在内容上的根本差异使得2005年公司法在解释论上应作出肯定的结论。除了法律层次上未予明确,而留待国务院另行做出规定外,行政法规和规章层次的立法有大量的文件对优先股予以肯定,尤其是新近的创业投资和征地拆迁中对优先股的应用值得重视。在实践中,优先股被应用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会、国有股转优先股以实现国有股权的保护、风险投资等领域,但在上市公司中的优先股则较为少见。日本公司立法对优先股规制较早,几次修订优先股制度也日益合理化、灵活化,更能满足公司和投资者的需求,美国的优先股实践也历经变迁,它们的立法经验和公司实践均值得我们参考和重视。
简介:职务侵占罪,从建国以来直到1995年2月,我国所有的刑事法律中都没有规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十条才将“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规定为单独的犯罪行为。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又将这种犯罪行为定名为“侵占罪”。至此,我国刑事法律有了侵占罪的明文规定。1997年10月l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
简介: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是典型的阶层式理论体系,其不仅区分违法与有责,而且确定了二者的位阶关系,即从违法到有责去检验犯罪的成立.这种阶层式的犯罪论体系在方法论上要求两种重要的位阶关系,即事实判断先于价值判断,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而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并未区分违法与有责,各个要件之间也没有确定的逻辑关系,容易以社会危害性的价值判断凌驾于具体构成要件的判断,导致根据惩罚需求强行入罪的情形.同时,其强调以主观与客观相统一认定犯罪,实务中往往从主观切入,不仅不能揭示犯罪的本质,而且容易导致主客观互相补充以及整体的思考方式,易导致错案.通过比较优劣得失,可以说,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由于具有阶层之间位阶关系的内在逻辑性,因而拥有相当的实践优势,其能合理解决共犯问题,有助于判决书充分说理,也有助于防止错案的发生.
简介:<正>上篇:恢复性司法制度化与刑事司法改革近几十年来,荷兰刑事司法领域的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于国际上的恢复性司法的著述和实践已经日渐熟悉,并且也已经有了一些开展"调解(Mediation)"和"会议(Conferencing)"的尝试。本文论述的主题是:当前的这些做法在多大程度上代表着对恢复性司法的初步制度化?为此,我们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制度化的过程作一解读。在文章的前两个部分,我从社会学原理的角度讨论制度化的问题,进一步丰富我关于刑罚废除主义(PenalAbolitionism)的研究和论述。恢复性司法与刑罚废除主义有很多重要的差别,它并不是一场反对制度化的运动,毋宁说是一场旨在刑事司法改革的运动。随后,我从恢复性实践对于刑事司法体制的(现实的和潜在的)意义出发,来描述和分析荷兰当前的实践。在文章中,我区分了不从刑事司法的角度进行解读的(即非正式的)恢复性司法(第三部分)和或多或少地从刑事司法的角度进行解读的恢复性司法(第四部分)。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则处理两个问题:恢复性司法在多大程度上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