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裁判摘要】食宿在单位的职工在单位宿舍楼浴室洗澡时遇害.其工作状态和生活状态的界限相对模糊。在此情形下,对于工伤认定的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的判断主要应考虑因果关系要件.即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理解为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而遭受暴力伤害.如职工系因个人恩怨而受到暴力伤害。即使发生于工作时间或工作地点.亦不属于此种情形。“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约定俗成的做法.职工为完成工作所作的准备或后续事务。职工工作若无洗澡这一必要环节.亦无相关规定将洗澡作为其工作完成后的后续性事务.则洗澡不属于“收尾性工作”。
简介:本文会将管理委员会作为探讨的重点,又于1995年6月28日公布台湾地区"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其中关于管理委员会之规定,并未规定得非常明确,仅规定成立之方式,以及管理委员会之相关职务,然而一些罚则或法律效果并未规定。本文主要是以管理委员会之程序相关规定,例如成立、召集及决议,以及管理委员会所执行事项,例如停车位之使用及屋顶之漏水问题;上述之问题法律并未规定,然而一般都以规约为标准,唯规约并未规定详细,造成管理委员会产生侵权的效果,使得住户无处申冤。又管理委员会对台湾地区"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相关法规不甚了解,因为不专业之原因,侵害住户之权益,所以本文针对管理委员会未规定之部分,借由法学方法解释,或者参考其他各国之规定,加以研究讨论,以建立管理委员会法制化。
简介:在《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的"第一部分",即《全球化与中国法学:一种开放性"全球化观"的建构》中,邓正来教授对当下中国法学的"全球化论辩"进行了严肃的学术批判。不过,鉴于法学理论的意识形态气质,邓教授的批判从国内层面对当下中国法学"全球化论辩"中的意识形态问题进行了问题化,即揭示了当下中国法学"全球化论辩"中论者之意识形态担当上的"无力"和"被动"。然而,缘于当下中国社会意识形态(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为表征)于目前世界意识形态格局中的不利处境,"邓正来批判"从全球化话语来看(或在国际层面上)也存在着问题,即尽管当下中国法学"全球化论辩"中论者的意识形态担当内在地存在着问题,但他们毕竟在全力担负着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职责,不过,邓教授通过其严肃批判虽然展现出一种"厚重"和"主动"的意识形态担当,但是,即便邓教授的意识形态担当更为有力(甚或更为完善),他也无法及时和完全弥补其批判所会给当下中国社会意识形态安全造成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