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5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依法惩治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的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简介:行政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及假行政行为的界限、行政执法行为与刑事执法行为的界限等问题一直是学理界及实务界的难点问题,特别是在海关缉私部门开始拥有二元化权力(兼具行政执法及刑事执法权)的背景下,研讨上述问题更具有现实意义。本文拟结合一起比较典型的海关行政诉讼案。对之进行探讨,并对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一定的意见。
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积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德荣、张雅丽,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震宇,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佟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发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投资公司上诉称:投资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有信托贷款经营权
简介:一、已经被明确变更的合议组成员又在被诉行政决定书上署名,实质上等于“审理者未裁决、裁决者未审理”,悖离依法行政的宗旨,减损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主体的信任。
简介: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如另一方当事人无充分证据对其机构权威性、程序合法性、内容关联性、结果公正性等予以反驳,又不申请重新鉴定的,则法院可以将单方鉴定结论作为单独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26条并非要求反驳单方鉴定结论一方当事人当然承担重新鉴定启动之义务,当无法重新鉴定时,法官应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双方过错情况进行利益衡平。
简介:(2017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4次会议、2017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简介:1997年3月7日,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通用材料经营部(以下称经营部)与重庆红河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红河公司)、重庆春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春益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约定经营部将已获批准的征地4.07亩(2713.35平方米)交与红河公司、春益公司,由红河公司、春益公司全权负责出资建造综合用
简介: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你院琼检发刑捕字[1998]1号《关于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以上"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主要是指被害人的控告材料,或者是检察机关在审查举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材料。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中,不得进行侦查,但可
简介:
《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一起海关行政诉讼案引发的法律思考——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与海关总署行政纠纷案
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诉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信托贷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知识产权局、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案
单方鉴定结论证据的效力认定——吴江飞乐天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通天之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重庆经纬典当行诉重庆红河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通用材料经营部、重庆春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高检发释字[1998]3号 关于“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指定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海牙送达公约和海牙取证公约直接向外国中央机关提出和转递司法协助请求和相关材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