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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全球金融危机的笼罩下,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初现端倪。20世纪30年代《斯穆特-霍利关税法》导致大萧条与当今全球金融危机催生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有惊人的相似。而多边贸易体制是摆脱贸易政策'囚徒困境'的制度安排。为了避免'多米诺骨牌'现象再次发生,在当前形势下,推动WTO多哈回合谈判早日完成,信守更坚实和稳定的多边贸易体制,将是应对金融危机蔓延、抵制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保障。

  • 标签: 金融危机 贸易保护主义 多边贸易体制
  • 简介: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土壤里发芽,并在短时间内获得惊人发展,但它面对着巨大的非法集资触刑风险。本文以一种实证的视角,系统梳理了互联网金融三种典型业态实践中所面临的非法集资风险,进而深度分析现行非法集资刑法规制存在的金融垄断的刑法立场与互联网金融创新相悖、过大的罪名口径抑制了有益的金融创新和过重的刑法量刑不足以满足投资者保护的公共利益等三重困境。针对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规制出现的种种尴尬,本文提出以博弈论为视角转变刑法规制思维、建立“行政法缓冲带”、调整罪名口径、基于信息不对称进行责任分配和以投资者保障为导向进行量刑选择等多条刑法改进路径。

  • 标签: 互联网金融 非法集资 刑法规制 金融创新
  • 简介:2013年9月26日,銀監會發佈通知,就《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修訂稿)》公開徵求意見。此前,銀監會已在全面總結消費金融公司試點運營經驗和充分徵求相關部門、機構意見的基礎上,對《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著重針對主要出資人條件、業務範圍和經營規則等方面作出修改和調整,以體現和落實擴大試點的有關要求,並解決目前試點公司業務發展和監管工作中反映出來的較為迫切的重點問題。同時,

  • 标签: 金融公司 银监会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辨法》 金融机构 消费者
  • 简介: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由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迅速席卷全球.我国经济运行压力明显加大。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海外投资和金融市场活跃,传导机制灵敏,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省以及珠三角九市的各种经济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陆续发生利润下滑、资金周转困难、订单减少、出口萎缩,甚至停产、倒闭,部分企业欠薪欠债后逃匿等现象。司法审判是经济社会活动的晴雨表.经济形势变化所引发的矛盾、纠纷已在司法领域尤其是民商事审判领域初步显现,主要体现在:案件数量增幅较大,2009年1-5月份。

  • 标签: 国际金融危机 财产保全 出境 经济运行 中小企业 民商事审判
  • 简介:目前,中国经济法学研究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即精细化的发展阶段。在这个新阶段,要用已经提炼出的经济法的若干基本原理作为分析工具,解决经济法分论所遇到的难题和困惑。经济法的差异性原理是极为有用的经济法原理之一。在金融法领域,该原理有助于破解我国当前金融法中诸如科技金融的市场准入以及多层次资本市场与新三板市场制度改革中所遇到的难点问题。在经济法其他领域,经济法的差异性原理也可以有所作为。

  • 标签: 经济法原理 差异性原理 金融法 规则经济法
  • 简介:吉尔吉斯斯坦是中国的近邻,也是上海合作组织的成员国之一,在国际洗钱和反恐融资斗争中占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在金融反恐方面,吉尔吉斯斯坦的银行业面临的局面十分严峻。在吉尔吉斯斯坦银行系统中,洗钱犯罪猖獗、信用诈骗肆虐、国际间票据诈骗盛行,银行业内的金融犯罪还与公务员的职权犯罪、银行内部职员犯罪等相交织。需要从银行业稳健的角度出发,贯彻现有法规,完善立法,推进银行业责权利改革,严打利用职权进行的银行业金融犯罪。

  • 标签: 银行业金融犯罪 信用诈骗 票据诈骗 安全原则
  • 简介:目次一、问题及其背景二、跨境处置合作的障碍(一)不同国家中央银行制度的差异性(二)监管权协调上的困难(三)处置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差异性(四)处置制度与监管制度之间的冲突(五)损失分担规定上的差异性三、跨境处置合作法律框架分析(一)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二)金融稳定理事会关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跨境处置合作的法律框架(三)短期性的核心标准协调与合作法律框架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跨境处置合作法律框架的构建:基于中国的视角(一)影响法律框架构建的因素

  • 标签: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跨境处置 合作 法律框架
  • 简介:20世纪中后期以来,在金融创新等各种力量的综合推动下,金融的混业经营已然成为国际上金融业的主流发展趋势。伴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不断深化,金融活动日益复杂,金融风险日趋多样化,建立一个可统筹运用和有效整合各类监管资源、运转高效且反应迅速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尚处于初步建构中,不能完全适应金融混业经营发展的需要,亟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而2007年以来在全球性金融危机背景下,英美等国在金融监管体制尤其是金融监管协调方面进行一系列重大改革所取得的积极成果,无疑可以成为我国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重要借鉴。

  • 标签: 混业经营 金融监管 协调机制 完善
  • 简介:随着各国金融创新和金融结构的发展,金融证券化水平的提高,金融机构自身风险控制能力的增强,以及金融业监管水平的提升,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重新成为各主要国家金融经营模式,其产生和发展是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但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全面过渡到混业经营的成熟条件。在现阶段,仍需在总结其他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实国情,不断完善以上各项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向混业经营过渡。

  • 标签: 分业经营 混业经营 过渡条件
  • 简介:金融危机后,金融市场监管架构改革颇多。本文首先以资本要求规则的设计为例,对近期监管浪潮带来的改善金融稳定性的效果是否真如经常声称的那般显著提出质疑。其次,笔者以信贷基金监管为例,探讨监管范围扩大对企业融资市场竞争的消极影响。最后,通过分析更多以市场为导向的解决方案,笔者提出在欧洲范围内,要提高金融稳定性,最重要的措施可能是加强资本市场。

  • 标签: 金融稳定性 银行监管 企业融资 资本市场
  • 简介:金融服务创新中出现了一些新型的质押担保,按物权法定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本不应具有物权效力,但却为司法裁判所尊重、认可。面对金融质押担保的创新发展,未来《民法典》物权编质权立法应予以积极应对:改采物权创设自由主义的同时,坚持物权公示原则为物债二分之结构性原则;"互联网+"时代应以登记作为质权公示方法,并设立统一的、数据化的动产(权利)质押担保登记制度,登记是质权效力的对抗要件;权利质权的实现方式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不以拍卖、变卖、折价为限。

  • 标签: 金融服务创新 质权 物权法定 物权公示
  • 简介:海峡两岸金融合作日益密切,但两岸有关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司法制度却存在差异,大陆地区金融犯罪绝大部分集中规定于刑法典中,其定罪标准、犯罪种类、处罚也一律依据刑法典,台湾地区则因其"金融"的特性,将相关内容规定于金融法中,金融法是金融犯罪的主要依据;刑事司法制度上大陆地区负责金融犯罪查处的机构与普通刑事案件基本一致,但开始探索设立专业机构,台湾地区对金融犯罪则通过立法方式规定查办机构的专业化。

  • 标签: 金融犯罪 法律 比较
  • 简介:为配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的顺利实施,尽快启动金融行业专家仲裁的服务体系,2003年7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在北京召开了首次金融专业仲裁

  • 标签: 贸仲金融专业仲裁员 仲裁工作 金融争议仲裁 业务培训
  • 简介: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规定了各种金融商品交易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该法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责任性质、赔偿数额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对操纵市场民事责任规定比较简单,仅要求行为人赔偿投资者损失,而对内幕交易行为则并没有规定民事责任。对操纵市场行为和内幕交易行为的否定,日本更多地依赖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此外,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还规定,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交易业者违反说明义务或适合性原则,从事了欺诈行为,给投资人造成损失时,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国在将来修改《证券法》或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时,可以借鉴日本法中的经验,完善我国金融商品交易欺诈民事责任制度。

  • 标签: 金融商品交易欺诈 虚假陈述 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 民事责任
  • 简介:<正>本次金融危机已然引发了我国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和思考。大量的关注集中在对市场失败的指责和加强监管的呼声上。但对于此次数十年罕见的金融风暴来说,更真实的图景是市场失败和政府失败的双重作用。因此在审视金融危机的肇因,思索应对之道时,不应忽视政府不当作为在其中的责任;在一片加强监管的呼声中,也不能忽视监管者所固有

  • 标签: 金融危机 政府信用 金融体制 市场交易 借款人 还款能力
  • 简介:如何对金融保险服务课征增值税是增值税制度构建的重点与难点。本次'营改增'就此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然而,金融保险服务的增值税规则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营改增'改革所制定的各个规范性文件中,规则简约而粗糙。作为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金融保险服务,尽管存在一个确定的核心领域,但却存在大量似是而非的模糊地带,在增值税课征的过程中产生了诸多的争议。大量金融服务的增值税待遇并不明晰。更重要的是,本次'营改增'改革依然未能彻底解决金融保险服务提供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的问题。因此,本次改革将金融保险服务纳入增值税的课征范围,仅仅是制度构建的起点,未来仍有必要对此制定更加明晰而具体的规则,确保金融保险服务提供过程中发生的进项税额的全面抵扣,以真正实现增值税的税收中性的目标。

  • 标签: 金融保险服务 “营改增” 税额抵扣
  • 简介:近百年以来,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实现了从弗洛伊标准到达伯特标准的革命性巨变,其发展进化历程令人瞩目。但作为规则的创制者,联邦最高法院至今未公开揭秘改革的真正动因或内在的政策考量。从根源上看,由此引发的诸多猜疑和批判均是围绕裁判权在陪审团和法官之间进行部分让渡或转移的合理性而产生的争议。相较于旧法,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的进化客观上导致事实认定权向法官的适度回归,无论在法治价值视域还是在认知心理视域均具理性。但与此同时,新规则与司法实践的磨合难度也随之提升。跳出局限于法律文本的狭隘视角,探寻规则演进的本质、理性及实践契合度,更有利于我们客观冷静地看待他山之石与自身改革。

  • 标签: 专家证据可采性 事实认定权配置 规则进化理性 实践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