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重要的上层建筑,在社会结构发生变革时,法律制度的构建是重要内容。而且,法律制度的变革情况又往往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风向标。因此,在启蒙运动时期的西欧,思想家对法律的发展变革十分重视,在自身的政治模式构建中无不论及。而这一时期的欧洲,通过各种途径,对远在东方的中国的了解越来越多。作为远离欧洲的大帝国,中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引起了启蒙思想家的极大关注。许多启蒙思想家在自己理想的法律制度构建过程中,都从不同层面对中国法律文化进行了评述。由于启蒙思想家各自的理论基点不同,他们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态度与论述也各不相同。但无论如何,启蒙思想家们从各自的理论角度出发评价和分析了他们所接收到的中国法律文化,这一过程是中国法律文化对欧洲近代法律转型发生作用的过程。而且,启蒙思想家对中国法律文化的论述,也有助于我们转换角度去对自身的传统文化进行再认识。
简介:《大宪章》是英国封建王权与贵族、教会矛盾冲突的必然产物。无论是表述话语、思想框架还是权益诉求上,《大宪章》都彰显了那个时代固有的封建性。《大宪章》条款的主体部分,乃是要将君主肆意独裁所跨越的封建权益边界厘定下来,恢复贵族、教会的传统特权。同时,其中对城市特权的承诺及其一些模糊的表述,也为后人的解读提供了宽泛的想象空间。在其颁布后的数个世纪中,《大宪章》不断被确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王权。但另一方面,《大宪章》又不断遭到王权的践踏,直至在都铎"新君主制"扼制下处于"沉潜"状态。只是到了17世纪初,随着社会政治现实的变动,《大宪章》才被赋予了"自由""权利""法治"等"现代性"思想内核,并为19世纪后期勃兴的"辉格诠释模式"加以阐扬,但这一将现实与历史机械对接的做法在西方史学界不断遭到质疑。由此,如何解读《大宪章》的历史底蕴及其政治影响,应该引起中国史学界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