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前,下岗职工隐性就业已成为社会问题,它给社会、企业带来了负面效应,也给劳动关系和劳动管理带来一些问题,应下决心注意解决这个问题。隐性就业是指在原单位工作的职工尚未解除劳动关系或已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登记并领取下岗证明和领取生活费而未经再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也未与新就业方签订劳动合同的自行就业现象。从全国范围来分析:由于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各地隐性就业情况也不同,少则为10%~20%,多则30%以上,少数大中城市高达50%。一般规律是经济发达地区隐性就业人员相对增
简介:新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关于"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的规定较旧标准更为清晰、明确,在实践中便于把握,且符合职工工伤处理的基本原则。新标准规定,对损伤并发症、损伤加重原有伤残情形的,均需按照最终致残结局评定伤残等级;但对于本次工伤伤情显著轻于原有伤残的,则应以本次工伤所致残情为评定依据。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比,新标准规定的伤病关系处理原则有相当的差异,主要在于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往往强调按照最终致残结局评定伤残等级,并需说明损伤与伤残的因果关系。虽然职工工伤伤残评定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司法鉴定范畴,但参照新标准进行伤残鉴定仍将是司法鉴定机构在诸如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以及侵权赔偿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的重要工作,司法鉴定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准确把握鉴定中的伤病关系处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