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证据是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宝,修订后的刑诉法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作了如下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诉法条文这样表述的含义是如果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对象不同意接受律师的调查或者调查行为未取得有关司法机关的许可,辩护律师就不能从其调查对象处收集证据材料。现行刑诉法所作的上述规定,是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诉讼权利的限制性规定。辩护律师无法通过调查取得证据时,可以想象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在总结我国长期刑事诉讼实践经验,吸收国际先进的诉讼制度和国内最新的法学研究成果基础上修订的,是一部体系完备、内容详尽的刑事诉讼法典。它对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对辩护律师的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问题进行了比较细致的规定。然而,刑事诉讼法亦对辩护律师的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问题进行了一定限制,再加上刑事诉讼实践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一些限制性规定和作法,使辩护律师在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问题过程中,出现了相当的不足和欠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方面。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
简介:但调研中我们发现律师会见权存在着诸多问题, 律师调查取证权待完善 一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没有明确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并得出结论——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难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