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跑不完的部门,盖不完的公章,劳心费力的'跑审批'……这些曾经是群众、企业到政府拿证办事的真实写照,更是'痛点'所在,而'痛点'正是'放管服'改革的着力点。如何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吉林'只跑一次'改革?我省代表纷纷建言、支招。破障碍去烦苛筑坦途——释放政策红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使更多事项在网上办理,必须到现场办的也要力争做到‘只进一扇门’
简介:一座城市的繁荣离不开企业的蓬勃发展,而企业的发展更需要政府的贴心服务。2017年初,市委、宝坻区委对“双万双服”活动作出部署后,宝坻区人大常委会及时跟进,集中五个月的时间,组织全区人大代表开展了以“监督活动开展情况,促进干部主动作为、敢于担当,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主要内容的“一监督、两促进”专题调研活动。活动开展以来,代表们针对服务企业的各类问题共组织调研活动50余次,提出建议百余条,有力推动了“双万双服”活动深入开展。与此同时,区人大常委会还组织部分代表就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进行了集中调研,进一步促进“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实落地。
简介:【裁判摘要】一、港口经营人根据与作业委托人的合同.对进口货物负有部分监管职责。为了履行这一职责,港口经营人在交付货物时,应当对提货单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仅限于审查提货单上有无海关同意放行章。对提货单的持有人是否为单上记名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港口经营人没有审查义务。二、提货单一经开出,就等于承认持单人有提货权利。港口经营人根据提货单上的海关同意放行章,将货物交付给提货单的持有人.是正常放货行为,不存在过错。三、明知只有凭正本提单才能提取货物。却以虚假理由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处商借提货单,然后用该提货单办理提货手续.是以非法手段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依照海商法第七十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应当对由此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简介:在涉外无单放货案件审理中,承运人往往以卸货港所在国存在特殊法律规定为由进行抗辩,认为自己依该特殊法律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即已完成交付义务,不应再承担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往往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外国法律”存在界限模糊之处,直接影响到对“卸货港所在地法律”查明责任的归属。实质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外国法律”属于根据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而“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属于承运人根据中国法中《无单放货规定》第7条加以主张的免责事由,二者法律意义并不等同。对于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应由当事人负证明责任。另外,承运人依据《无单放货》第7奈规定主张免责,应同时证明两个事项:卸货港所在地存在特殊法律规定,根据该规定,承运人必须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3局;承运的货物已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