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生态补偿条例则是国家强制性要求对生态资源、环境开发、利用进行补偿、维护生态平衡的法规。我国生态补偿始于20世纪70年代,四川省成都市青城山风景区以门票收入的30%作为护林费用于生态保护,开启了我国生态补偿的先河。自20世纪90年代起,国家环保总局开始推动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的研究和实践探索,先后在河北、辽宁等11个省的685个县(单位)和2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了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的试点。1999年启动的退耕还林及后来实施的退牧还草工程的粮食补助,标志着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正式启动。
简介:【摘要】量刑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部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推进司法公正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量刑规范化不仅为法官提供了统一的量刑标准,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的履行也开辟了一个新的视角,即通过量刑规范化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加有利的发现审判机关在量刑中的错误和不当,更好的实现法律监督职能。【关键词】量刑基准量刑规范化法律监督在目前法律功利主义的影响下,量刑的最终结果越来越受到大众的关注,尤其是当一个人被卷入刑事诉讼中时,其所做的所有努力唯一的目的就是希望法律能从轻处罚。而要对最终的量刑有着较明晰的认识的话,就必须要依赖于量刑规范化。一、我国量刑制度的基本模式及对量刑制度的检视模式,又可称为“模型”,是指某一系统结构状态或过程状态经过简化、抽象所形成的样式。模式所反映的不是系统结构或过程的全部特征,但是其可以反映出其本质特征。①所谓量刑模式,就是指裁量刑罚的类型。目前根据在量刑时法官有无自由裁量权为标准,我国的量刑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立法模式。即法律对犯罪行为规定了绝对确定的刑种与刑期,法官对此种犯罪行为的量刑没有自由裁量权。例如,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由此可知,量刑的立法模式,法官是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②但是这种模式只存于个别罪中,此种模式是刑罚绝对报应主义的产物,没有考虑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
简介:数年来,联邦劳动法院根据集体合同统一化之学说,排除在一个企业内适用多个约束雇主的集体合同的情况。[1]因此一个企业内只有一个集体合同能被适用。而排除集体合同多样化的标准是特别化原则。[2]受其他集体合同约束的雇员,由于集体合同统一化导致这些其他集体合同不能被适用,就会处于没有集体合同的境地。被排除的集体合同由于缺少集体合同约束力而不能被适用。排除集体合同多样化不仅给不能适用自己集体合同的雇员,而且给这些雇员的工会造成了麻烦。联邦劳动法院的这一判例遭到了学术界[3]和有关主管法院[4]的广泛批评。现在需要把新的判例纳入考量之中。联邦劳动法院第4审判委员会认为并不能从集体合同法中找到集体合同统一化的依据,也不存在相关法律发展演进的前提条件,而且考虑到所涉及工会和工会成员的结社权,集体合同统一化原则的形成在宪法层面是受到质疑的。为此,根据劳动法院组织法第45条第3款要求第10委员会、第4委员会就是否同意放弃集体合同统一化原则给出咨询决定。这一咨询涉及缔结条款、内容条款和终止条款,在这些条款中雇主与不同雇员间的关系受集体合同约束,因为雇主和雇员双方根据集体合同法第3条第l款的要求都具有组织成员资格。[5]第10委员会赞成了这一判例的改变,[6]因此第4委员会能够实行这一变化,[7]这也导致经典的集体合同统一化状态将失去依据。判例是否会放弃对其他集体合同条款适用集体合同统一化原则,特别是关于集体合同当事人的共同设立(对比集体合同法第4条第2款)[8]以及雇主由于其他原因(例如根据集体合同法第5条普遍约束力)受多重集体合同约束的条款,仍有待明确。关于企业规章和企业组织规章的集体合同多样化问题也没有任何说法,就像联邦劳动法院在此期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