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目的:探讨对护理不良事件中第二受害人实施应对SOP的效果。 方法:采用前瞻性随机对照研究,对2019年1月-2020年10月通过医院HIS系统上报护理不良事件的临床护理人员246 名,于24小时之内进行焦虑(SAS)、抑郁(SDS)自评量表及SCL-90症状自评量表评分,按照随机数字表分为对照组和干预组,各123例。对照组采取本院常规处理方法:科室团队疏导+自我解决;干预组按照SOP级别分别给予不同干预,分别于事件发生后1周、2周、4周对第二受害人再次进行焦虑(SAS)、抑郁(SDS)自评量表及SCL-90症状自评量表评分,比较两组间和自身前后对照的效果。结果:干预组和对照组比较,焦虑自评量表评分(SAS),抑郁自评量表评分(SDS),SCL-90症状自评量表评分方面进行组间和自身前后对照研究,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结论:对护理不良事件中第二受害者实施护理不良事件第二受害人应对SOP,可以使其减轻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有利于维护第二受害者的身心健康,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简介:立法机关在即将出台的《律师法》中提出要实行律师赔偿制度,司法部也在有关文件中对此提出了要求。可以说,推行律师赔偿制度已呼之欲出。但到底怎样实施,笔者认为,也非易事,从理论上、实践上还需不断地进行探索。一、关于律师赔偿的法律性质律师赔偿属于民事赔偿而不属于国家赔偿。从法理上讲,这是因为:第一,《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律师机构是社会中介组织,因此,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原律师暂行条例中提出的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的概念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已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律师的工作性质不是行使职权,而是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