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政处罚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同一机关制定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二者不一致时,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简易程序中,可以由一名交警当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但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处罚中,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具有现场笔录的功用,而执法交警的陈述如没有相反证据足以否定,且没有证据证明交警与违法行为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应作为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优势证据。
简介:
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云鹤,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天津单车苑自行车俱乐部实体店负责人。
简介:行政允诺是一种单方的行政行为。本案中,大冶市政府的《优惠办法》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规定,具有“条件式”适用对象的开放性之特质。保安镇政府的“承诺书”完成了行政允诺法律关系从抽象向具体的转换,在黄银友等与保安镇政府之间形成了一个具有明确内容的行政法律关系,故“承诺书”才是行政允诺。在此基础上,法院采用“双层裁判结构”,即先确认是否具有某种法律关系,然后审查被告是否具有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这是一种具有创造性的且便宜性解决行政争议的裁判方式。
简介:<正>目次:一、案件的基本情况(一)事实概要(二)争点(三)裁判要旨二、对当场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的讨论(一)问题的提出(二)相关的学理讨论(三)本案中法官的推理(四)小结三、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一)问题的提出(二)相关学说和判例的整理(三)本案中法官的推理
道路交通违法当场处罚之法律适用——杨桦林与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北大队行政处罚纠纷案
黄敏、朱智勇诉重庆市儿童福利院、重庆市沙坪坝区市政管理局人身损害赔偿案
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行政允诺的认定及其裁判方式——黄银友等诉湖北省大冶市政府、大冶市保安镇政府行政允诺案评析保安镇政府行政允诺案评析
当场行政处罚中的证明标准及法律适用——“廖宗荣诉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支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案”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