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今年四月下旬,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华东政法学院共同主持,在上海召开首次法学理论会议,全国各地立法、司法、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的专家、学者六十余人参加了这次盛会。这次讨论会集中探讨了有关建立中国式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问题,这是当前我国法制建设中一个关系全局的重要理论课题。与会同志在提交大会许多论文的基础上,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开展了不同意见的自由讨论。通过讨论,交流了观点,明确了认识,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在许多根本问题上取得了比较一致的意见,为进一步深入研究这个重大理论问题作出了良好的开端。在讨论中,分歧较大的一个问题,就是经济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部分同志坚决认为,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是根本不存在的,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这里选登刘春茂同志的这篇论文,就代表这种观点;而不少同志在论文中都提到和肯定了经济法,有的甚至认为经济法是极为重要的基本法,主张这种观点的文章,本刊已经发表过几篇(见1981年第1期),这里暂不刊登。希望政法界和法学界同志在理论和实际结合上,对这个问题展开深入的探讨,为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简介:<正>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目标的提出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大飞跃,反映了我们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规律的认识在不断深化。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和调整方式不同,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靠政府的指令性计划配置、调整资源,市场经济体制则是靠市场供求、价值规律和公平竞争配置和调整社会资源,这就决定了两种体制下管理经济的各种方法和手段有着很大的区别,计划经济体制下要求企业在人、财、物、产、供、销等各方面听命于政府,政府通过计划来管理企业,市场经济体制则要求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享有充分的
简介: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提出了为实现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基本任务和方针政策,其中强调要加快经济法制建设,促进经济调控规范化、制度化,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这是有待我国广大法律工作者和法学工作者共同努力构筑一项重大、艰巨的社会工程。为此,本刊编辑部于1991年1月18日特邀请在京部分民法学、经济法学的专家学者,座谈如何贯彻党的七中全会的精神,实现《建议》提出的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加快经济法制建设的任务,并推进民法学和经济法学理论研究。下面是几位学者在座谈会上的发言摘要。
简介:古典自由主义法律理念是一种以“自由放任”为表征的消极法律理念,是早期经济危机发生的法律理念根源。新自由主义法律理念是一种以“国家干预”为表征的积极的法律理念,在它的指引下,通过以法律调整为核心的“罗斯福新政”得以基本确立,从而在克服1929年-1933年经济危机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新古典自由主义法律理念与古典自由主义法律理念具有同质性,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与新自由主义法律理念的斗争中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种以“限制干预、保障自由”为表征的中庸法律理念。在其引导下,从法律上逐渐弱化甚至抛弃了国家干预,从而导致了包括目前世界经济危机在内的一波又一波的当代经济危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新的模式,秉持一种以“国家参与”为表征的与西方国家的法律理念迥异的法律理念。为应对当前世界金融危机,需要构建一种以“共同利益与共同自由”为表征,以世界整体为单位、主权国家为主体的全新的法律理念——整体主义法律理念。
简介:<正>历史唯物主义阐明,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但是,有些法学理论著作这样描述:“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可能在旧社会里自发地形成”,“社会主义法并不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已经存在的条件下产生的,因此,当社会主义法出现后,首要的任务即摧毁旧经济,建立发展社会主义新经济,为自己创立坚实的经济基础。”(见《法学基础理论》67页、183页)这样说来,历史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时,不是上层建筑随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而是先有了社会主义的国家和法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