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为了及早恢复社会经济,巩固政权,整顿吏治,反贪倡廉,建立了严格的考核监督制度。规定:对京官考核每6年一次,地方官的考核每3年一次,考核等次分为五等。考核等次由都察院、十三道监察御使等监察机关负责核定。为了保证考核结果能真实反映官吏的政绩,达到奖善惩恶的目的,朱元璋还颁布了《考察通则》、《监纪九款》等法规,对监察官员的执法进行监督、约束。规定:如果监察官“知善不举,见恶不拿”,就要“杖一百”;贪脏者还要从重论罪,较其他官吏罪加二等。如此严正的监督考核机制,使开国之初的明朝很快走入正轨,上下政令畅通,政权日趋稳定,廉政勤政也卓见成效。明朝的监督考核机制虽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是为
简介: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应该是人民法院、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三者参加行政诉讼的目的之和,然而行政主体参加诉讼是被动的,再加上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性及"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存在,使得行政诉讼的胜诉对行政主体来讲并无多大实质性意义.所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不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才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之一.考察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不能从行政诉讼判决的形式去考察,而应考察行政诉讼的理论基础、最根本目的、行政行为的效力及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所面临的加入WTO这样的新的历史环境.只有对这些因素进行综合权衡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