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简介: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杂项化学产品:美国:G/TBT/N/USA/103——甲草胺(Alachlor)、西维因(Carbaryl)、二嗪农(Diazinon)、乙拌磷(Disulfoton)、甲基嘧啶磷(Pirimiphos—methyl),以及乙烯菌核利(Vinclozolin);提议撤销法定容许量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智利:G/TBT/N/CHL/48(27)——对电气器材和燃料产品的认证法规及其他制定条款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