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美国作为最充分发展的市场经济国家来说,与那些明确体现产业政策的国家——日本和欧洲国家对照,美国几乎从未在官方文件里出现产业政策,而且长期以来,对产业政策持抵制态度。但它不意味着美国没有产业政策,或没有体现产业政策及其各种政策措施的内容的文件或规章。美国产业政策是事实上的产业政策,被称为"播撒了产业政策的种子",其立法受国会和预算法的制约,且聚焦科技政策或产业技术政策。另一方面,反托拉斯法作为经济宪法,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两种制度是以反托拉斯法为主线,产业政策立法为辅线,共同促进市场经济繁荣和发展,最终在动态效率上的交集,实现了以动态效率(创新定位)的美国产业政策立法与反托拉斯法之间的融合。
简介: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良性发展一直是国家权力纵向配置研究的关键问题。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间的关系作为一种新型的央地关系,其既反映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一般状况,又因其特有的民族性因素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央地关系。文章从两者之间关系的历史演进入手,进而对其关系间存在的问题进行拆解,最后得出协调两者关系路径。
简介:法治体系建设的关键在于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这是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应共同关注的问题。法理学界以往对法律实施的讨论,因缺乏对部门法实施困境的把握而存在结构性缺陷。法律概念是明确法律规范的含义与意义的最小公分母,由于法律中有大量评价性概念,这就存在不明确法律概念具体化的实践要求。法教义学需要立足于法律规范的正当目的,并借助于法律规范的学说化诠释,以法治思维限制国家权力。这是法律实施必须正确对待的真问题。"实践反对理论"牺牲的往往是法律解释的正确性,"理论指导实践"这一简单的口号式教义,并不必然会带来法律实施中的规范性论证。只有重视法律概念、法律规范与法学学说的关系建构论及其解释学循环,才能确保法律解释在规范性论证中得出正确的解释结论。
简介:我国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处于权利救济法地位,其内容设置应围绕对受害人损害的补偿展开。在尊重法律分工协作的体系安排下,立法应认识到侵权责任法功能的局限性。本属于公法任务的惩罚侵权人规则应交由行政法等规定,或者在单行法中规定;社会保障法理念的“有损害,有救济”不宜在侵权法贯彻;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在民法中是以对私权利救济面目体现的,侵权责任法不宜直接规定对公共利益的救济。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侵权责任编与人格权编中的人格权保护、物权法编中的物权保护以及民法总则中的民事责任一章需协调建构,因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的不同,应将基于权利自身权能所拥有的救济功能交由相关编规定,侵权责任编则以损害赔偿为基本救济方式。具体规范设计尽量做到构成要件清楚,法律后果明确。
简介:长期以来,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范依附于民事实体法,现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不触及现有立法存量的情况下应作增量规定。鉴于《民法总则》以及即将审议的各分编剔除了法律适用规范,对现行各类法律适用规范重新进行整合已势在必然。综合考虑现阶段的立法基础、立法成本、立法效率,以现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基础,对现行各类法律适用规范进行系统化、集成化的编纂,打造2.0版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功效,因而是立法机关最有可能的选项,也是现阶段国际私法学界亟需研究的应用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