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水环境保护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就生态文明建设和水生态安全作出了重要论述,强调全党要大力增强水忧患意识,水危机意识,重视解决好水安全问题。河北水环境保护形势十分严峻,又面临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双重威胁。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在去年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决定对我省水环境保护工作开展重点监督.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针对省政府水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进行的这次专题询问就是这项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和重要环节,是省人大常委会依据监督法开展的工作监督,目的是推动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进一步改善水环境,保障社会生产和人民群众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动生态河北建设。
简介:我国各地法院在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时,出现了诸多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由此暴露了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立法存在错误、文义不清、功能定位失准之弊,且与侵权责任法等周边制度协调不畅。从根本上讲,这是保障经济法义务履行时对民事责任机制过度依赖所致。所以,应将其立法目标矫正到改善经营行为上,改正司法解释中关于知假买假的立法错误,将入责所违反的安全标准限定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明确“损失”、销售者“明知”、标签和说明书影响安全的含义和认定标准,依比例原则将惩罚性赔偿改造为可弹性适用的规则,创新有利于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压力扩及所有类型经营者的程序规则。
简介:机动车致人损害事故是现代侵权行为法上的常见问题之一,几乎涉及侵权行为法的所有原理。从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来看,原则上由机动车的作业人予以赔偿,但存在着诸多例外。就机动车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来看,区分机动车之间的损害与机动车致行人损害分别适用于过失责任与无过失责任,是多数国家立法上的通例,也符合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的基本原理。无过失责任仅仅是指侵权责任的成立不需要过失,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损害赔偿范围的确立应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责任保险制度的宗旨是为了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不存在保险人有无过失的问题,但不能加重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有待于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