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金融危机与外资法的修订韩国于1996年加入OECD后,经常贸易和IMF体制下的资本移动逐渐趋于自由化,随之而来也要求法律体系完备.特别在资本移动的情况下,需要把原有的"原则上禁止,许可例外"的以限制为主的方式转变为"原则上许可,禁止例外"的以鼓励为主的方式.也就是说,应该将外国人投资制度的重心进行转移,形成以外国投资者为中心的外国人投资制度.1997年修订的《外国人投资及外资引进法》[1]共八章,由外国人投资、技术引进合同、借款合同、公共借款合同、支付保障制度等部分组成.[2]该法扩大了外国人投资的概念,规定了投资自由化原则,强化了税收减免制度,并且规定了外国人可以取得国内企业的股份等.1997年11月爆发的金融危机致使资金短缺且流通不畅,财政状况急剧恶化,经济发展停滞,同时失业率大增,人民生活困苦,社会动荡不安.这些惨痛的恶果使韩国政府逐步意识到外国人对韩国的投资环境的不满,据"全经联"对驻韩外国企业家、投资人等进行的一项调查中显示,57%的人认为韩国的投资环境不如东南亚好,在投资环境方面最为不满的是繁琐怪异的各种行政规定.[3]由于构成一个国家投资环境中的种种因素中起决定作用的就是法律因素,也就是说,要使国家的投资环境发生变化,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实现.
简介: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不仅会对被许可人的利益造成不正当的侵害,而且会危害贸易秩序,阻碍技术的传播和发展.因此,对其进行规制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TRIPS协定在几个条文中都作了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对进行了修改,在对外贸易法第30条中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规定了限制措施.该规定与TRIPS协定的内容是一致的.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就该问题作出规定,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