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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突破了过去对证明责任及其分配规范的认识局限,吸收了罗森贝克“规范说”的合理内核,但其在术语使用以及基本内涵方面仍与“规范说”有所不同,这些差别影响了证明责任的本质与实体法规范的准确适用,因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应进行相应的修正.此外,对于采用“规范说”所引致的外部问题,一方面应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以及现行实体法进行梳理、解释或者修正,另一方面应重视现今实体法立法表述在证明责任分配领域的作用.

  • 标签: 《民事诉讼法》 举证证明责任 “规范说” 证明责任分配
  • 简介:公司制度是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引擎,自2005年我国修订《公司法》以来,在新《公司法》规定多项鼓励投资措施的作用下,我国注册公司数量大幅增加。由于《公司法》在许多重大制度创新方面预先规定了粗线条的基本法律制度,导致《公司法》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困难重重",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就是其中典型代表。如何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不断完善该理论,对保护法律的契约精神和公司债权人利益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 标签: 法人独立人格 侵权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 立法建议
  • 简介:确定我国《刑法》第238第3款的性质,是解决自力实现债权行为刑法评价的逻辑前提。以欠缺“非法占有目的”或者“没有侵害本权”为由而肯定该款属于注意规定的观点,在论证上并不充分。认为该款属于法律拟制的观点,既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相关规定,同时混淆了权利侵害和财产损失的不同。基于刑事政策的诉求,该款规定应当属于注意规定,其主要教义学根据是欠缺法律上的财产损失。该款规定可以类推适用于以其他方式索取债权的行为;索取非法债权的行为原则上构成财产犯罪;对于索取超额债权的行为,原则上构成财产犯罪,在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时,不应当将之评价为财产犯罪。

  • 标签: 非法索债 注意规定 法律拟制 自力救济 保护法益 财产损失
  • 简介: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圆际格局急剧变化,中国的外交政策也随之调整,由原来的“两个拳头打人”战略开始向“一线,一大片”的战略转变。该战略在当时国际环境下为我国争取有利的国际地位、维护了国家利益和中华民族的安全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同时这一战略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外交政策的独立自主性和全面性,不利于在国际上展开灵活的外交。认真分析这一战略的利弊,汲取经验、汲取教训,对我国外交政策的制定具有积极意义。

  • 标签: “一条线 一大片” 外交战略 国家利益 意识形态
  • 简介:系统环境变迁是思想解放的前提。随着系统环境的变迁,原有的结构一功能难以适应,政府通过结构一功能的调适,即思想解放与制度改革,达到结构一功能与系统环境之间的均衡,从而实现国家的政治与经济绩效。

  • 标签: 系统环境 结构-功能 思想解放
  • 简介:规范党内立法是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逻辑起点,应完善党内法规制定机制,扩充党内法规解释机制,科学订立党内法规立法规划。强化党规执行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获得生命力的根本措施,要丰富党内法规制度的供给、增强党规意识、完善执行机制,为党规执行提供前提、条件和保障。党内法规的监督机制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内置的实现自我进化、自我完善的重要手段,要优化党内法规备案机制,健全党内法规评估机制,完善党内法规清理机制。

  • 标签: 党内法规 党的十九大报告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全面从严治党
  • 简介: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7第2款中的不予行政处罚是指,某个违法行为同时满足“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这三个要件时,行政机关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然而,由于三者语义空间较大,对其具体内涵的厘定需借助个案进行。司法实践表明,法院在认定“轻微”时,通常将数量、主观恶意、场合、手段等要素纳入考虑;在认定“及时纠正”时,以“危害后果发生之前”的纠正视为及时,且不考虑当事人做出纠正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对“危害后果”的认定限定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然而三个要件之间并非泾渭分明、非此即彼,因此,法院对于某个违法行为能否适用该款规定的判断通常是综合各项因素进行的,但就考量因素本身却并未形成统一的判断标准。此外,不应将不予处罚与免予处罚混为一谈,二者在是否具有“违法性”问题上有着根本区别;与刑法上的“不认为是犯罪”相比,二者仅在违法行为的“度”上有所区别,在“质”上皆属不具有“可罚性”的违法行为。

  • 标签: 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 及时纠正 危害后果
  • 简介: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侵权法中,其作用主要是起到最低限度的限制与保护利益,在行为自由与权益保障之间维持着平衡。无论是在德国模式还是法国模式中,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在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中都有体现。然而,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的规定存在不足之处,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难以发挥,需要改进。

  • 标签: 公序良俗原则 侵权责任法 一般条款
  • 简介:江泽民同志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论述,是对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学说的新贡献,也是对邓小平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贯穿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的一红线,体现了人的解放的旨趣和尺度的统一.

  • 标签: 人的全面发展 “三个代表” 人的解放
  • 简介:通过对“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和是否行使该权利的法律后果、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的效力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建立“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明确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确立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和是否行使该权利的法律后果;阐明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的效力。

  • 标签: 有限责任公司 优先购买权 立法建议
  • 简介:藏戏是链接社会情感、宗教和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代表了文化的民间性与传承性。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有所区别的是,“真实性”与“整体性”意味着不能忽略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承载的社会因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与整体性取决于其民间传承性。因此,法律在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的顺位处理上应优先考虑传承性,以确立族群文化认同来实现国家认同。

  • 标签: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藏戏 文化认同 社会因素
  • 简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没有对交通无过错事故责任的承担提供具体规则。交通无过错事故中的损害应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的人身损害可以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付,仍然未获救济的损害由各方根据公平原则在可救济的范围内按照人身损害优先的顺序合理分担。

  • 标签: 交通无过错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 简介: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52第2款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部分证据可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为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提供了法律基础。但该条规定相对原则简单.有必要结合两高司法解释对该条文作出进一步诠释与解读:在主体上应将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收集的证据与行政机关等同,纪检机关收集证据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移送证据需提供合法性说明:对”等证据材料”的范围界定应包括当事人无异议及符合法定条件的言词证据,但最高检规则囊括鉴定意见的做法值得商榷。在具体程序方面,应完善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对非法取得的行政证据也应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予以排除。

  • 标签: 行政机关 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 证据规则
  • 简介:党的十七大已经胜利闭幕,全国正在掀起学习十七大精神和十七大报告的热潮,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学习、领会和把握十七大报告精神,本刊记者对中共中央党校原副校长、《求是》杂志原总编辑邢贲思教授进行了专访。

  • 标签: 中共中央党校 《求是》 副校长 总编辑 学习 杂志
  • 简介:从法律适用规则、内部责任份额和立法技术规则等角度可以将四种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区分为两类: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包括按份责任形态和连带责任形态)、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包括补充责任形态和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立法技术上,在一般规则部分对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基本制度应予以规定,而对适用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的补充责任形态和适用严格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应予以全面列举。

  • 标签: 侵权责任分担 补充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列举
  • 简介:根据我国刑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判断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提。为了明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含义,侵犯个人信息刑事案件法律适用司法解释第2将部门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一并纳入其中,该司法解释的这一扩张性规定虽然契合了惩治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现实需要,却背离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为此,应当对该司法解释第2的内容作限缩解释,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仅限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部门规章只有在对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规定予以明确、细化的情况下,才能与法律、行政法规一起作为判断行为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

  • 标签: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 空白罪状
  • 简介: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政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始终贯彻中国共产党重新确立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使人民政协事业得到蓬勃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这是一非常重要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认真总结。

  • 标签: 人民政协 思想路线 改革开放30年
  • 简介:《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若干问题的规定》1第5-9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判断犯罪之“社会危险性”的实质要件,在“社会危险性”认定标准的客观性上取得了长足进步;但《规定》第5-9仍未彻底解决“社会危险性”认定标准客观性不足的问题,并且某些规定反而导致了“社会危险性”的认定标准趋于机械化的后果。究其原因是“社会危险性”本身的抽象性决定其难以在实质要件上彻底实现客观性,故仅在实质要件上寻求“社会危险性”认定标准之客观性的努力成效有限。转换视角,通过构建“社会危险性”之程序要件的方式以破解其认定标准客观性不足之难题不失为一种积极的探索。

  • 标签: 逮捕 社会危险性 客观性 程序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