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从全国主要跨省区流域污染的若干重大案件的问题入手,提出了治理这类污染问题面临的困境;从法经济学和现有司法体制的角度分析了导致这些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探讨了在解决跨省区流域污染案件中的司法机制的缺陷;并提出了解决这些跨省区流域污染案件的四大对策:一是在国家层级上将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分开,即建立跨省级行政区的若干大区法院或巡回法院,专门受理省级行政区之间的跨区冲突案例;二是将现行的法院的经费与人事任免的横向关系改变为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的纵向垂直关系;三是可以尝试由最高人民法院内设立巡回派出法庭,为建立全国大区法院或巡回法院的过渡;四是建立法官独立的保障机制。最终从司法体制上解决跨省的地方司法保护主义的问题。
简介:跨地区水生态补偿,以受益者负担为原则,是流域下游水生态受益地区向流域上游水生态保护建设地区实施补偿的一种活动。它旨在通过利益驱动机制、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协调地区之间的生态保护和利益冲突,最终实现保护生态的共同目的。作为跨域治理的具体形态,跨地区水生态补偿主要有支配性治理和区域合作治理两种模式。在实践中,基于执行落差和实施范围的限制,支配性治理模式并不高效;由于利益的高度分化,区域合作治理模式同样面临诸多现实困难。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融合了区域合作的自愿要素和来自中央政府的执行强制要素,展示了一种新的有效的跨地区水生态补偿法制协调机制。
简介:“河长制”是党政负责人主导下的流域协同治理制度,是基于科层制环境管理体制之不足而创设的水环境治理制度,具有明显的问题应对特征。“河长制”的规范建构应当从法律系统和政治系统的双重视角加以考量。党政负责人主导、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层级管理、目标责任与相应的工作保障机制共同构成了制度的主要内容。“河长制”在当下的流域水环境治理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然面临权责配置边界不清、权力依赖特征明显、共治精神不足、与相关配套制度衔接不足等制度困境。对于这样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新型水环境治理制度,应当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践的辩证法观点,肯定其在当下中国水环境治理中的正向作用,同时通过相关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律的衔接、多元共治精神的引入,实现“河长”职责的明晰化,建立党政主导与多元合作治理的协同、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协同,为这一制度注入更多的法治品质,消解其逻辑悖论。
简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湖北农村面源污染有持续、快速扩散的趋势,已成为农村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当前农村一家一户的耕作方式和门类齐全的产业结构,高度依赖农药化肥的生产方式和无基本污染处理的生活模式,使农村面源污染呈现“点多、面广、分散、处理难”的特点。农村面源污染难以像工业点源污染那样集中治理,需要设计出一套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参与的公共治理机制。课题组通过走访相关部门,进行问卷调查等方式获得基本数据,并对数据进行了深入分析,建立了相关数学模型。针对湖北农村面源污染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认识不足、引导不足、投入不足及细则不足等“四个不足”,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宣传教育机制、民众参与机制、多元补偿机制及法制保障机制的建议。
简介:南岭湘漓是湘,桂,黔、粤、赣五个省区的结合部,在这个地区推动省区之间的区域经济合作有许多积极的意义,要完善“泛珠三角”经济合作,就应该推动南岭湘漓建设“南岭湘漓次区域经济区”,南岭湘漓应该将自身的优势整合起来,形成整合的竞争力,打造一个具有南岭湘漓特色的经济合作发展模式,促进南岭湘漓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