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伴随着专利制度的实施,专利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在我们日常业务中经常遇到有关专利侵权方面的咨询,也代理了一些专利侵权案。我们发现被控侵权者中有些人出于对专利法的陌生,一旦被控侵权就茫然不知所措,当辨不辩,以致败诉;有些人侵权后还无理纠缠,强词夺理,自然最终也难逃法律公正无情的惩处。我们认为作为被告被控专利侵权时,应冷静分析,根据客观情况的不同依据法律提出不同的抗辩理由。根据专利法规定及司法实践,作者认为可以下述理由对侵权指控进行抗辩:一、以不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进行抗辩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21、22
简介:公诉人在庭审中的指控,主要通过三种手段得以实现,一是“问”,二是“举”,三是“辩”。“问”是对被告人、被害人、证人以及专家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讯(询)问。“举”即是对全案证据的出示、分析与论证。“辩”则是对案件定性、量刑的辩论。“问、举、辩”都是指控的重要手段,不可偏废。三者之间互有联系,但又各有侧重。整个公诉指控中问是前提,举是基础,辩是焦点。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庭审过程已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因此“问、举、辩”三者在庭审中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不能轻易缩小或放弃。但是在诉讼实践中,不少公诉人往往偏重于“举”和“辩”,而轻“问”,甚至错误地认为对讯(询)问无须加强,进而将讯(询)问当成“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当然表现。所以对庭审讯(询)问或者蜻蜓点水浅尝辄止,或者信马由缰走走过场。这种讯(询)问形式势必难以达到充分揭示犯罪的公诉目的,往往使法庭调查难以深入,旁听群众如坠云雾,难辨是非。即使在此后公诉人能够通过严密的举证体系用证据证实其犯罪事实也难以消除讯(询)问时的负面影响,不利于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
简介:简单贸易模型的一个重要假设是市场完全竞争,并且贸易是源于比较优势。然而,现实中很少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不完全竞争市场使传统的贸易模型呈现出有趣的结果。这引起关注的一方面是不完全竞争企业在不同市场上给出不同的价格,即通常所说的“价格歧视”。在国际贸易中,最基本的价格歧视方式是“倾销”,即对于同一商品,出口商在国际市场上价格低于国内市场上的价格。如果国内企业是完全竞争的,并且在国内市场上以边际成本价格卖出,倾销就是指在国外市场上已低于边际成本价格出售。在多数的贸易模型中,商品按进口品和出口品分组,货币被认为是交换的中性媒介。对基于比较优势进行贸易的倾销的指控,主要是由于运用了与贸易不联系的汇率。我们认为,根据汇率来衡量基于比较优势的贸易获利在逻辑上是错误的,因为这种衡量往往导致明显的倾销,如果汇率市场是均衡的话。恰当的衡量方法是以贸易为基础的影子汇率。进一步来说,贸易障碍使得外汇交换和贸易不完全替代,使得汇率按接受到的价格相互高估。我们认为,只有在出口与基于比较优势的利润最大化不一致时,才能说明是倾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