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治中国”概念之深层问题的合理澄清和理论的内在展开,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建立在一个什么样的思想平台和分析框架之上。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科学研究范式,多元现代性不仅能包容和超越现代性和后现代性、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的价值纷争.而且能为不同文明背景下现代性的多种文化方案和制度模式的社会变迁过程及其内在诸多因素的持续互动提供结构上的理论分析模型.其理论潜力使之有可能成为一个合适的理论平台和可供借鉴的分析框架。从现实的学术语境来看,目前法学界法治的中国话语之兴起。其提供的二元对立框架并不足以回应“法治中国”的深层问题或作为合适的分析框架。由此.法治中国需要在多元现代性的视野下.走向一个更具包容性的法治论辩框架。
简介:自法理学引入中国,由于意识形态的原因,"法治之理"尽管高度被强调却仍未得到有效重视。与之相随,法理学科以及研究者的身份地位也在传统政治与现代法治之间来回摇摆。然而,在当下的法治中国建设中,法治之理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内容和法学原理的政治行动,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支撑,中国的现实社会也需要用法治之理进行打量和改变。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作用来看,我们只有在构建了成熟的法治之理基础上,才能用法治理想改变中国。在此过程中,需要基于法理学科和法理学者的身份焦虑以及法治中国建设的需求,对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中的问题和思维方式上的缺陷进行反思。
简介: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非常复杂,从理论上说二者是能够一致的。法治及其保障制度需要改革.要在深化改革中完善,比如司法公正就需要全面的司法改革;全面深化改革更需要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法律是现代国家治理的主要方式。但是并不是每一种改革措施都会促进法治的完善。因此本文关注的重点就在于何种性质的改革能够通向一种中国语境的新型法治的建立。本文不求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所有问题进行法律层面上的详细说明,而只是对其中一些核心的问题进行框架性论述。下文首先区分了法治的双重内涵及其相关的改革着力点,并重点就权力的法治管控进行论述,即哪些权力才应当关进制度的笼子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