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普通债权可以通过通知第三债务人来实现占有的移转,从而具备了质权设定的基础,只是因为通知第三债务人无法实现公示,故需借助债权证书的交付或登记来达到公示的目的。
简介:<正>目前,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原则,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只有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未经仲裁裁委员会裁定的劳动争议投诉不予受理。笔者认为,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原则违背了仲
简介:2010年4月30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的村民赵振晌突然回来了,原以为他已经在11年前被杀死的村民们发现了另一个更加严重的问题:同村的赵作海因为“在1997年10月杀死了赵振晌”已经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一直被关押在监狱里。
简介:毫不夸张地说,现代社会中,权利质押担保功能及其适用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动产质押,其原因就在于:动产抵押原则上与担保制度功能相矛盾。一方面,出质人必须在生产经营中继续使用乃至加工自己的动产,让渡对动产的占有去获得资金融通显然妨害了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另一方面,作为质权人,通常是银行,其占有出质物并无太多的益处,其必须谨慎妥善保管该出质物,而这又违反了市场经济中的专业化分工。
简介:前不久,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履行职责的若干规定》,规定委员因病因事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需请假,如在武汉应向絮委会办公砖书面提赦章请;未经批准的,不得缺席会议。委员一年内未经请假3次不出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
简介:动产质权,可通过观念交付设立。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通说认为,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可以设立质权,占有改定不能设立质权。实际上,占有改定也可以设立质权,在法理、法律上并无任何障碍。占有改定设立质权,可以取得与现实交付、简易交付相同的效果。占有改定,同样有公示意义,质权人拥有一切法定的权利。占有改定为出质人创设了间接占有,为质权人创设了直接占有。
简介:司法解释应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两高”共同制定的《意见》,在权力来源、法律依据、制定程序依据方面存有缺陷和不足,变相越权取代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意见》使用“犯罪分子”的称谓,背离了无罪推定的刑法原则和人权保护的宪法原则。《意见》对自动投案认定标准的规定,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和刑法适用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引起了对职务犯罪与其他类型犯罪在自首条件认定标准上的不平等,导致了自首这一量刑情节方面的认定标准差距。
简介:
简介:“反思”下的“不思”——灯下黑苏格拉底在《卡尔米德》篇中明确提出一种非同寻常的知识,这种知识既是关于它自身的知识,同时又是关于无知或缺乏知识的知识。这种知识就如同人的眼睛中的瞳孔一样,可以通过它反观自己,这是视觉中最完善的地方。同理,关于知识的知识应该是最具有奠基性的知识,它是其他知识存在的合法性理据。实际上这是一种反思性知识。
简介:<正>各国传统的买卖法几乎一致认为,受盘人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发盘(offer,又称为发价)才构成接受(acceptance,又称为承诺)。英美法称此为镜合原则(mirrorrule),是说发盘与接受必须一致,如同照镜子一样,必须重合,而不能重影。有条件的接受发盘,或更改发盘的部分内容后加以接受,在买卖上都不发生接受的效力,而构成还盘(counteroffer,又称还价)。还盘消灭原发盘,构成新发盘。接受必须无条件,这是个传统原则,但是在当
简介:学界和司法界对民事诉讼法关于发回重审标准的争论由来已久,主要集中在因原审裁判瑕疵是"发"还是"改"与法律适用过于弹性化的叠加导致的自由裁量权滥用现象上,由此形成了独我是好各自表达的审级诉讼冲突。期间,因人为关系投送了法律无法承载的利益期待使话题越发显得胶着和沉重,以至于剪不断理还乱。究其原因,既有立法技术问题,也有体制、机制不畅因素,还有公权私化、借案谋私倾向以及群体裁判下的错案问责缺失等,不能不说情形混迹十分复杂甚至难以名状。对此,笔者仅从主体行为归责出发以缩限法的任意性标准为目的,力图达到技术与思想双重治理的品质效果。
简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毁灭证据、妨害作证罪罪状表述模糊,实务中适用混乱,法律效果已经处于弊大于利的状态。本罪作为一种真正身份犯,来源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与辩护权的发展息息相关。随着我国辩护权规定的不断发展完善,以刑事诉讼法的相应修改和刑事一体化为视角进行考查,本罪不再适合规定为真正身份犯,应删除《刑法》第306条,与《刑法》第307条合并,将律师与司法工作人员共同作为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不真正身份犯的主体。
简介:中标通知书具有建设工程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毁标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严重缺陷,应予修改完善。
质权还是抵押权:再论普通债权质权的性质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原则质议
冤假错案频发催生政法新形象
物权法草案中“权利质权”规定内容评析
提升常委会会议质效的有益举措
论以占有改定设立动产质权——与通说商榷
对“两高”法发[2009]13号司法文件的宪法质疑
拒发"两证"学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学校履行职责
中国法学知识生产的政治哲学发微——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论附条件的接受——美国法和国际公约对买卖上的发盘与接受的新发展
重审中“发”与“回”的审级表达及其诉讼解构——从民事裁判的质量标准上诠释司法行为的妥当性
论“律师伪证罪”罪质独立性的消解——以刑事诉讼法的相应修改为进路
论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及发毁标行为的法律责任-兼论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合同法》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