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积极一般预防理论着力法律忠诚意识的培养,强调规范有效性的确证,申彰秩序信赖的稳定预期,致力社会同一性的维系,力图通过刑法规范的明文宣示和刑罚适用的惩罚教育,导引守法善行,贬抑违规恶径,实现规范认同。然而,积极一般预防以刑罚的强制惩戒作为教育公众遵循刑法,学习守法善行的手段,又不可能彻底撇离威慑,陷入威慑与认同的正当性纷扰之中;积极一般预防以法忠诚意识的训练为内容,而未能触及规范本身的善恶性质甄别,陷入忠诚恶法的正当性危机;积极一般预防凸显刑罚惩戒对公众规范意识的唤醒,抨击威慑刑对人的工具利用,无从实质改变积极一般预防将人作为预防公众犯罪的工具性效用,陷入工具正当性的困境之中。因此,刑法的知识转型需要对积极一般预防理论保持应有的警醒与反思。
简介:枉法仲裁罪的设立是有利有弊、且基本上利大于弊的,但利弊之争并非问题的关键所在。关于枉法仲裁罪的争议,最关键的问题还是在仲裁的性质上。运用仲裁性质的两分法,可发现仲裁责任属于仲裁的外部关系、应主要从司法性来考量。仲裁的外部关系及其司法性,决定了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其本身是合理的。运用比较法可发现,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并非是对尊重仲裁的国际惯例的违背,相反,这是在贯彻这一原则性的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和需要所采取的合理的具体措施。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在短期内仅有较小的消极影响,而从长远来看,枉法仲裁罪的存在不会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简介:当前中国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别理论多借鉴国外理论,主要是德国和日本的学说。然而,德国学者将两者区别的目的是想将违警罪排除于刑法外,意图在立法上明确划分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日本学者讨论两者的差异,立论的目的在于讨论行政刑法是否可以不必完全适用普通刑法总则的问题,强调只要在形式上区分普通刑法与行政刑法即可。两者都无法真正解决中国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别问题,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别的真正价值体现在立法上,两者的区别是为了寻找自然犯与法定犯入罪上的差异,并为具体类型的法定犯入罪提供指导作用。其区别体现为法定犯的超常性。可以从两方面予以论证,首先,法定犯将市民社会里较高层面的道德纳入其中,这无形中拉高了最低限度道德的底线;其次,法定犯除体现市民社会愿望道德的诉求外,更多体现了政治社会的要求。
简介:模糊性和因模糊性产生的不确定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模糊性内在表现为在法律与道德、法律与宗教的边缘不清,甚至法律内部诸如民法与刑法,行政法与刑法也并非泾渭分明。其外在表现为法律立法语言模糊不清,存在诸多"半影地带",司法判决理由模糊。模糊性给司法带来灵活性的同时,也带来量刑失衡的问题。我国受"重定罪轻量刑"的刑法思想影响,加之司法不独立,其人事、财政均受制于行政机关,且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因而量刑不均衡表现尤甚。为了更好地描述量刑中的模糊现象,根据量刑中存在的模糊性问题,提出基于模糊评价方法来解决量刑失衡问题,以强奸罪为实例,通过对案例进行考察和研究,从中提取强奸案共同的量刑情节和权重值,建立了基于模糊批评方法的量刑系统,实证研究发现,该模糊评价方法能够有效减小量刑失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