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第60条规定环境保护限停产取代之前的限期治理,进而通过部门配套规章、环境保护单行法修改等初步形成环境保护限停产法律规范体系,但在适用情形、实施程序与监管措施方面存在较多问题。我国应当对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的适用情形予以区分,但各环境保护单行法应当予以统一,并且明确规定适用的例外情形。我国环境保护限停产应当建立前置程序、细化期限规定和完善决策程序,以完善实施程序规范。同时,环境行政主体对排污者实施环境保护限停产后的整改情况负有监管职责,应当加强责令后的督察、解除后的跟踪检查,以及健全与之并处的行政处罚。
简介:“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作为支撑京津冀协同发展可持续性的战略支点,其意义被赋予了特殊功能定位。但是“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功能定位的实现受制于诸多影响因素,如环境承载力、产业布局、生态贫困、生态代价转移性补偿等。基于此,“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获得预期稳定可持续的支撑力,必须构造“一城四带”绿色发展格局:“一城”,即雄安新区生态城,“四带”即冀西北冰雪经济产业带、燕山—太行山生态旅游产业带、冀中南绿色农业示范带和滨海循环经济产业带。
简介:在IPO市场改革不断推进的背景下,从微观层面看,投资者事前信息获取和事后权益维护的行为如何选择?基于成熟度较高的投资者进行的问卷及辅助访谈调研结果的分析发现,异质投资者的信息获取与利用行为存在差异;投资者对招股说明书等'一手'信息的关注不足;个人对媒体等'二手'信息过于依赖,而机构则更多地通过实地调研获取更多信息。在遭遇信息欺诈时,仅约1/3的投资者有意愿寻求司法救济,个人明显更少,原因是成本高、举证难。投资者事前阅读招股书的程度与事后寻求司法救济的程度正相关;招股书阅读与实地调研的交互项对寻求司法救济的影响不显著。与不了解行政诉求渠道的投资者相比,了解者选择'不寻求司法救济'的概率更低。由问卷分析得到的结论有利于为投资者知情权、求偿权的制度完善及注册制改革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