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常听不少家长抱怨,平时自己事事都对孩子照顾得无微不至,一旦孩子病了,大人心急火燎地为其四处求医,而自己病了,孩子却连倒上一杯水都想不到,实在令人伤心。为什么现在许多孩子都缺乏责任感呢?仔细分析,原因还在家长这里。首先看看下面这几组发生在我们身边的镜头吧:镜头一:“赶紧上床睡觉,书包我来给你收拾好。”母亲对上小学二年级的儿子说。
简介:辨认控制能力属于人的行为能力,亦可称之为犯罪能力,它是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素,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时必须查明的内容。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入适应刑罚的能力,即受刑能力,它是对犯罪入执行刑罚时必须查明的内容。不具有行为能力,不能构成犯罪;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应执行刑罚。因此,行为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是两种不同的能力,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刑法学通说一直把辨认控制能力(行为能力)错当作刑事责任能力,这不但在逻辑上违背概念、定义、内涵的基本原理,而且在刑法理论上引起混乱,给人造成一种行为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在刑罚执行时就一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错觉,从而导致实践中将一些患有精神或其他严重疾病而不具有刑罚适应能力的犯罪入仍然关押在监狱里。因此,理论上必须把行为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区别开来。在刑法学教科书中应当设立行为能力这个概念,并应重新建立刑事责任能力的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