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吊模宰客"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而且扰乱了当地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吊模宰客"行为具有多样性、组织性和阶段性的特征,且不同类型的"吊模宰客"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既有区分又有联系,导致"吊模宰客"行为的司法定性存在较大争议。"吊模宰客"行为的司法认定,需要把握好两个方面:一是"吊模宰客"行为的表现和特征,二是"吊模宰客"行为关联罪名之间的区分与界限。对于蒙骗型的"吊模宰客"行为,宜认定为诈骗罪;对于胁迫型的"吊模宰客"行为,应根据交易的状态和给付对价的合理性,认定为强迫交易罪或者敲诈勒索罪;对于暴力型的"吊模宰客"行为,要区分暴利的程度,一般暴力宜认定为强迫交易罪或敲诈勒索罪,压制性暴力宜认定为抢劫罪。"吊模宰客"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时,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
简介:案情。2001年5月1日.原告余洪权、牟太莲之子余波与黄健等多位同学(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学生)购票进入泸州桂园林风景区内紧靠长江边的奇石场沙滩游玩。被告张永凯在该沙滩上合法开采沙石后留下的大坑被长江涨水淹没。风景区管理处在沙坑旁边的树上设置了警示标志,但未采取其他防范措施。被告张永凯未在此设置任何安全防范设施。黄健在沙滩上游玩时不慎掉入坑中。余波入水施救,与闻讯赶来的村民一道将黄健救起,自己却溺水死亡。当地政府追认余波为见义勇为少年。二原告因此获得了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奖金和社会各界的捐赠10000余元。风景区管理处在有关部门做工作后捐赠了2000元。事后,二原告以二被告违反法定的安全防范保护义务,致使余波为抢救落水人员而溺水死亡,二被告及获救者分别应负赔偿、补偿责任为由.起诉要求二被告及获救者的父母共同承担其子死亡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和死亡赔偿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0000余元。开庭前,经法院做工作,获救者黄健的父母补偿了二原告9000元.二原告遂申请撤回了对黄健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