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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目的研究常见的碳素钢笔水书写笔迹与不同印章印文交叉时序的相关性。方法利用IDMH-Z780系统对制成的实验样本进行微观观察,并对三维数学模型图进行特征分析。结果先墨后朱,交叉部位字迹边缘状态完整,等高线宽度、流向未见明显变化;先朱后墨,书写笔迹色料分布发生数字图形曲面变化。结论用IDMH-Z780系统可以观察分析朱墨交叉部位的微观特征和无损检验研究。

  • 标签: IDMH-Z780系统 碳素钢笔水 印章印文 交叉时序 无损检验
  • 简介:被告人宋岳胜,男,41岁,河南省上蔡县人。被告人江诗龙,男,35岁,福建省闽侯县人。被告人陈元,曾用名陈文书,男,43岁,四川省泸县人。被告人梁玉琳,女,40岁,吉林省敦化市人。被告人宋岳胜、江诗龙、陈元、梁玉琳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脱逃一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立案侦查;1999年10月29日移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1月1日该院依法起诉

  • 标签: 被告人 法轮功 邪教组织 非法集会 法律实施 海口市
  • 简介:原生态旅游资源是人们欣赏、享用、未经开发、没有被污染和破坏的原始自然景观,它是开发原生态旅游的基础和前提,保护原生态旅游资源是实现原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但人们的生态游览权、生存权、经济发展权以及资源的公共性、法治的供给不足等,都对原生态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出了挑战,为此应当健全法治体系,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建立健全原住民的生态补偿制度、原生态旅游的利益分享机制,增加原生态旅游资源的使用成本。

  • 标签: 原生态旅游资源 可持续利用 生态法治
  • 简介:《人民检察)2012年第11期上发表了《利用职务之便插播广告收取好处费构成何罪》一文,该文认为,全某利用自己在A市广播电视集团负责串编广告的职务之便,篡改广告串编视频,私自为飞扬公司投放广告,并按照事先约定好的结算方式收取飞扬公司的钱款,是一种非常典型的权钱交易,应认定为受贿罪。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 标签: 利用职务之便 广告 行为构成 贪污罪 作者 广播电视集团
  • 简介:近年来,学界对于法院裁判的兴趣渐浓,这是我国法学研究对实务逐渐关注的结果。毕竟,徒法无以自行,“依法治国”理念之实现,必待所有法官能严格依法办事,从而在任何情况下,公民权利都能获致充分之保障。然而,应否依法办事并不成为困难,如果承认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不能自动对接,裁判也并非操作自动售货机般简单,那么困难就在于如何依法办事。

  • 标签: 公安人员 法官 抢劫案 自动售货机 他人 利用
  • 简介:【反贪局长忠告】护卫民生民利,体现人文情怀的“好经”被“贪和尚”念歪的事情,此前已经在由政府发放的诸如“农机补贴”“农村危房改造补贴”“退耕还林补贴”“农村厕所改造补贴”“征地青苗补贴”等多项惠民政策落实过程中曾经反复出现过,一些借机滥权自肥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村“两委”中的贪渎分子大多中饱私囊的赃款数额不多,但他们犹如嗡嗡乱叫的苍蝇,生生把一盘盘“好经”念歪的作为,在群众中产生的影响却是非常恶劣、非常严重的。

  • 标签: 政府补贴 受贿案件 民生 和尚 工商局 苍梧县
  •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军事检察院,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当前,随着新税制的实施运行,各种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犯罪,特别是虚开、代开专用发票犯罪活动愈来愈突出,使国家税收蒙受巨大损失,并对税制改革的成败构成严重威胁。有力打击和遏制此类犯罪,是各级检察、税务机关的共同任务。在查处利用专用发票犯罪案

  • 标签: 增值税专用发票 犯罪案件 税务机关 检察机关 市人民检察院 国家税务局
  •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依法惩治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此类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 标签: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若干问题 刑事案件 赌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9月6日

  • 标签: 刑事案件 检察委员会 信息网络 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 情节恶劣
  • 简介: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公共网络、通讯的正常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对办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穴一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穴二雪制作、复制、出

  • 标签: 互联网 移动通讯终端 刑事案件 淫秽电子信息 犯罪情节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3次会议、2004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6日起施行。2004年9月3日

  • 标签: 电子信息 具体应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通讯终端 刑事案件